第壹節 賬務組織
第十八條 人民銀行經理的國庫,其國庫會計核算納入人民銀行會計核算體系,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基本制度》的各項原則規定,單獨核算,自求平衡。
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的國庫,其國庫會計核算納入商業銀行或信用社會計核算體系。
第十九條 國庫應建立健全規範的賬簿、報表體系,各項業務的賬務處理應符合會計核算手續的要求,堅持及時記賬、賬表復核、代收他行票據收妥進賬、日清月結。禁止以表代賬。
第二十條 國庫按照“資金統壹清算,收支按庫核算”的原則辦理多級多庫的會計核算業務。
第二十壹條 國庫按照政府預算收支科目進行預算收支核算,編制預算收支報表。
第二十二條 國庫會計賬務記載錯誤按照銀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預算收支核算差錯采取紅字(或負數,下同)沖正錯誤科目,藍字(或正數,下同)記載正確科目的方法進行更正,需相應調整會計賬務的,以借、貸方藍字進行記載。
第二十三條 國庫辦理國庫資金的清算、收納、退付及庫款的支撥等事宜,應正確使用統壹規定的會計科目。
人民銀行經理國庫使用人民銀行統壹規定的會計科目。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使用的會計科目應根據人民銀行國庫會計科目名稱、性質及用途統壹確定。
第二十四條 國庫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原始憑證包括收入繳庫憑證、收入退庫憑證、收入更正憑證、庫款支付憑證、資金結算憑證、國債憑證等。
記賬憑證根據原始憑證制作,對於具備記賬憑證基本要素的原始憑證,可以作為記賬憑證使用。
國庫應按規定審核、制作會計憑證。
第二十五條 國庫應按規定管理國債收款單、資金結算憑證等有價單證與重要空白憑證,定期檢查賬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人民銀行國庫按會計科目設置總賬,根據科目日結單登記借貸方發生額,並結計余額,每日綜合平衡。
各級國庫按照會計科目及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分戶賬,根據預算收支核算等需要設置相應的登記簿(表)。
第二十七條 國庫報表分為會計報表與預算收支報表,按日、月、年編報,格式由總庫統壹規定。
各級國庫應準確、及時、完整地編報各種國庫報表。
第二十八條 各級國庫要嚴密會計資料傳遞、簽收手續。國庫與會計營業部門、財政、稅務、海關、商業銀行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凡涉及撥款、退庫、申請劃款等外來憑證的傳遞,必須認真審核,雙方履行必要的簽收手續。
第二節 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與報解
第二十九條 各級國庫應準確、及時地收納各項國家預算收入款項,並根據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的預算收入級次和上級財政確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正確、及時辦理各級預算收入的劃分和留解。
第三十條 預算收入繳入鄉(鎮)國庫及以上國庫均為正式入庫。
第三節 預算收入的退付
第三十壹條 國庫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程序和有關政策辦理預算收入的退庫。
(壹)各級預算收入退庫的審批權屬於同級政府財政部門。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享收入的退庫,由財政部或其授權的機構批準。地方預算收入的退庫,由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批準。
(二)退庫應按預算收入的級次辦理。中央預算收入退庫,從中央級庫款中退付;地方各級預算固定收入的退庫,從地方各級庫款中退付;各種分成收入的退庫,按規定的分成比例,分別從相應級次庫款中退付。
(三)退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退給原繳款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繳款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庫款項。
(四)各級國庫在辦理退庫時,必須有依據。國庫應要求有關財政或征收機關提供退庫的相關文件依據,繳款人申請退庫的,還應要求財政或征收機關提供退庫申請書,作為審核退庫的原始依據。
(五)退庫原則上通過轉賬辦理。如需退付現金時,原收款國庫憑財政、征收機關開具的加蓋“退付現金”戳記的收入退還書辦理退庫手續,收款人持書面通知、原完稅憑證復印件和有效身份證明到指定銀行辦理領取現金手續。
(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其他外籍人員,以外幣繳納稅款,因發生多繳或錯繳需要退庫的,經征收機關審查批準後,在填制收入退還書時,加蓋“可退付外幣”戳記,國庫辦理退庫手續後,將退庫款項劃轉經收行。經收行按照繳款人取款或轉入繳款人賬戶當天的外匯賣出牌價,折算成外幣支付給繳款人或轉入繳款人的外幣存款賬戶。
(七)對本級預算收入的退庫,如當日退庫數大於收入數時,應檢查核實本級地方財政庫款賬戶余額是否足以退付,如存款余額不足,不能辦理退付。
第三十二條 凡屬以下情況之壹的,國庫壹律不予辦理退庫:
(壹)未經財政部授權的機構,要求國庫辦理中央預算收入、中央與地方***享收入退庫的;
(二)下級地方財政部門或其他未經上級財政部門授權的機構,要求國庫辦理上級地方預算收入或***享收入退庫的;
(三)退庫款項退給非退庫申請單位或申請個人的;
(四)口頭或電話通知,要求國庫辦理退庫的;
(五)要求國庫辦理退庫,但不提供必要的相關文件、退庫申請書的;
(六)收入退還書要素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七)其他違反規定要求國庫辦理退庫的。
第四節 庫款支撥
第三十三條 各級國庫庫款的支撥,必須根據同級財政機關簽發的庫款支付憑證、銀行結算匯兌憑證或代理銀行(代理財政性資金支付與清算業務的商業銀行)開具的申請劃款憑證辦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國庫可要求同級財政部門及時提供年度財政預算支出計劃,以準確、及時地辦理預算撥款業務,確保庫款安全。
第三十五條 各級國庫收到財政機關的撥款憑證和代理銀行申請劃款憑證時,應進行嚴格審核,發現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壹律拒絕撥付或清算:
(壹)憑證要素不全的;
(二)擅自塗改的;
(三)大小寫金額不符的;
(四)小寫金額前無人民幣符號“¥”的;
(五)大寫金額前無“人民幣”字樣的;
(六)前後聯次填寫內容不壹致的;
(七)撥款金額超過庫存余額的;
(八)未加蓋印鑒或所蓋印鑒與預留印鑒不符的;
(九)代理銀行申請劃款的金額與其附件的金額不壹致的;
(十)財政直接支付申請劃款金額超出《財政直接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的累計額度的;
(十壹)財政授權支付申請劃款金額超出《財政授權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的累計額度的。
第三十六條 國庫對審核無誤的庫款支付憑證,原則上應在財政機關或代理銀行送達的當日將款項劃出,最遲不超過下壹個工作日。庫款支撥只辦理轉賬,不支付現金。
第五節 預算收入更正
第三十七條 在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報解、入庫和退付時,如有差錯,按照“誰的差錯誰更正”的原則,由出錯方填制更正通知書,送國庫辦理更正。
繳款書、收入退還書的收(付)款國庫、預算級次、預算科目等填寫錯誤,由征收機關填制更正通知書,並附原入(退)庫依據,送國庫辦理更正。
國庫在辦理收入的收納、劃分、報解、入庫和退付時發生的差錯,由國庫填制更正通知書,經國庫會計主管審批後辦理更正。
第三十八條 國庫在辦理更正事項時,應審核原繳款憑證,並在原繳款憑證上註明更正日期。
對於無正當理由的更正,國庫壹律拒絕辦理。
第三十九條 對辦理預算收入過程中的差錯事項,壹經發現,應及時逐壹辦理更正,原則上不得匯總更正。征收機關因特殊原因需要辦理匯總更正的,應提供文件依據或書面說明,並附明細更正清單,開具匯總更正通知書。
第四十條 對於日常對賬中發現的預算收入差錯,應在發現的當月辦理更正,但不得變更過去的賬表。對於年度對賬中發現的差錯,應在整理期內辦理更正,逾期國庫不再受理。
第四十壹條 審計部門和財政部派駐各地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在檢查中,如發現以前年度的預算收入混庫等問題,國庫應依據其專門行文,按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在檢查年度內及時辦理更正。
第四十二條 因體制變化,財政部門、征收機關需要對已經入庫的預算收入進行調庫處理時,國庫應依據更正通知書及有關文件審核無誤後辦理。
第六節 國債發行與兌付
第四十三條 國庫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債發行與兌付的核算業務。
第四十四條 國庫應加強對國債發行收入、兌付款項的審核與監督。
第七節 資金清算
第四十五條 國庫應根據支付清算的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安全地辦理國庫資金清算業務。
第四十六條 人民銀行各級國庫必須加強對國庫資金清算業務的管理,切實防範資金風險;嚴格保管和使用支付清算往來專用憑證,嚴密憑證的交接手續;認真落實復核制度、對賬制度和查詢查復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對賬與查詢查復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復,復必詳盡,切實處理”。
第八節 賬務核對
第四十七條 各級國庫應認真做好各項對賬工作,包括:國庫與征收機關對賬、國庫與財政部門對賬、國庫與代理銀行對賬、國庫與會計營業部門對賬、國庫與支付清算系統對賬、國庫與同城清算系統對賬、國庫上下級之間對賬、國庫內部對賬等。
第四十八條 各級國庫應按日、月、年與有關部門對賬。對賬數字壹律精確到角分。財政、征收機關統計入庫數額和入庫日期,以國庫實際收納數額和入庫日期為準。
第四十九條 各級國庫與財政的庫存對賬,應分賬戶進行;與征收機關的預算收入(包括預算收入退庫,下同)對賬,應按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預算收入科目,分級次進行;與征收機關每日、每月的收入對賬,原則上只核對征收機關直接征收部分,年度收入對賬,除核對征收機關直接征收部分外,還應對全轄匯總數進行核對。
第五十條 國庫與有關部門的對賬,可采取現場或非現場的方式進行,也可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
第五十壹條 征收機關之間相互代征預算收入的,其對賬由代征機關與國庫進行。
第五十二條 預算外收支及財政其他收支款項的對賬,由各地國庫與同級財政協商辦理。
第九節 年終決算
第五十三條 國庫會計年終決算日為12月31日,各級國庫應按規定完成當日的全部賬務處理。全年賬務結束後,編制會計決算報表,辦理新舊年度會計賬務結轉工作。
第五十四條 年度終了後,各級國庫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1至10天庫款報解整理期。國庫經收處於12月31日以前所收款項,應在整理期內劃繳國庫,國庫應按要求列入當年決算。
第五十五條 庫款報解整理期結束後,各級國庫應按要求編制預算收支年度決算報表,做好核對、簽證、上報和數據備份等工作。
第五十六條 國債兌付期結束後,各級國庫應及時做好國債兌付賬務、實物的清理核對工作,做到賬賬、賬實相符,編制國債兌付結束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