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得稅:無償轉讓在稅法上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印花稅:企業之間的資產轉讓是無償的,涉及產權轉讓的,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產權轉讓憑證應當加蓋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
3.增值稅:固定資產、存貨、設備的轉讓視同銷售,應繳納增值稅。
如何防範國企自由轉讓的涉稅風險
雖然理論上爭議頗多,但實踐中的問題仍有待解決。目前,國有企業在無償劃轉資產時,仍然可以通過適用重組稅收政策來規避相應的涉稅風險。在增值稅層面,“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務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征收範圍”。
在企業所得稅層面,“股權或資產在65,438+0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同壹或多個居民企業的65,438+0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照賬面凈值進行轉讓,且轉讓股權或資產後65,438+02個月內不改變轉讓股權或資產原有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如果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主要目的不是減少、免除或延遲繳納稅款,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符合上述重組稅收政策,在增值稅方面不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可以采取特殊的稅務處理,實現納稅義務的遞延。對於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無償劃轉,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仍存在較大風險。可以考慮調整交易方式,充分利用稅收政策,避免稅收負擔對交易方案實施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
第二十五條企業以非貨幣資產交換,以貨物、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視同銷售貨物、轉移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不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