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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制度中的流動負債

第六十八條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含1年)或超過1年的壹個營業周期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付股利、應交稅費、其他暫付款、預提費用和壹年內到期的長期借款。

第六十九條流動負債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記帳。短期借款、應付利息票據和應付短期債券應按借款本金或債券面值按期計息,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十條企業與債權人進行債務重組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以現金清償債務的,支付的現金與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按照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結轉。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與用於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作為資本公積或者損失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三)債務轉為資本的,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放棄債權的債權人所享有的股份面值總額作為股本,將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折合為股本的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2.其他企業以放棄債權的債權人享有的股權份額作為實收資本,債務賬面價值與折合為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4)通過修改其他債務條款進行債務重組的,修改其他債務條款後的未來應付金額小於債務重組前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如果修改後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支出,則應包括在未來應付金額中。含或有支出的未來應付金額小於債務重組前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如果債務重組協議規定的或有支出條件在未來償債期間不滿足,即或有支出未發生,其記錄的或有支出轉入資本公積。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未來應付金額等於或大於債務重組前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的,債務重組時不做會計處理。對於債務條件變更後的應付債務,按照本制度規定的壹般應付債務進行會計處理。

本制度所稱或有支出,是指根據未來某壹事項的發生而發生的支出。未來事件的出現是不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