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決定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2.審議批準代表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提案;
3.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4.事項由董事會決定,但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少於3人。
上市公司要求股東大會決議:
1,出席人數+投票權+過半數;
2.金額超過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單項擔保;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50%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4.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5.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綜上: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占主導地位的股東,除非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否則不得參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九條
聘任和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決定。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