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稅事項的調整。在審計過程中,收入或成本的調整必然導致稅收的調整。在這裏,我們不得不區分所得稅和增值稅。這兩種稅的處理方式不同,某種意義上很難判斷哪種處理方式是對是錯。
(1)所得稅的影響。壹種意見是不修改原納稅申報資料,將其列為原報告與申報表的差額,在發現相關差額的當期進行調整,並補入庫。這種做法在2007年初被壹些中介機構或監管機構提倡,稅務部門也允許企業自查調查,並在未來幾年納稅入庫。最近的新聞是,很多2007-2008年被證監會辭退的企業都有類似的問題。他們被辭退的原因是,納稅導致的規範經營效果需要進壹步觀察,企業通常需要在完整規範經營壹年後再次申報。另壹種意見要求有較強的外部協調能力,即改變原有的相關納稅申報資料,重新調整原有的報表數據。但這種做法也有很大的風險,需要律師、券商、財稅部門、會計師的配合,同時還要考慮相關的納稅時間。
(2)增值稅的影響。有些收入或存貨調整項目會延伸到增值稅的調整,實踐中也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是調整增值稅,因為附加稅直接影響損益,相關金額可能很大;另壹種觀點是不調整增值稅。事實上,壹些收入或存貨項目的調整會在時間差異上影響增值稅和相關附加稅,因此調整是不必要的。個人觀點:除非特別重大,否則不需要調整增值稅,尤其是小的投入或產出。調整的結果會影響稅款的賬面金額和納稅申報金額,給納稅專項審計報告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2.查壹下活期賬戶。在相當壹部分企業中,有的企業只與客戶核對收入支出的流向,不管應收賬款還是應付賬款,而忽略了對其余額的對賬,因此有必要向其發函確認。同時,考慮到回復情況和個人意見,在操作上,建議企業自行清理往來賬款。必要時,審計人員應派重點審計人員參與企業各對口部門對相關資金的清查和清理(實際上,銷售部門對應收賬款和預收賬款應更清楚;采購部門也熟悉預付款和應付賬款;管理層也清楚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