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考試 - 第五章會計職權條例的技術名稱

第五章會計職權條例的技術名稱

(註:本章按國務院2月1986發布的《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規定》執行。)

十四、凡擁護黨的領導,積極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並具備下列條件的會計人員,分別授予總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師技術職稱。

總會計師:具有較高的經濟會計和財務會計專業知識,能組織領導大中型經濟單位的經濟會計和財務會計工作,工作經驗豐富的人員。

會計:具有較高的財務會計專業知識,能在壹般經濟單位組織財務會計工作,並有多年工作經驗的人員。

助理會計師:具有壹定財務會計專業知識,熟悉財務會計業務,能獨立承擔主要財務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具有壹般財務會計專業知識,能夠承擔壹般財務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人員的技術工資等級,由國家勞動總局會同財政部參照工程技術人員的辦法另行規定。

十五、總會計師由單位提名,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並按隸屬關系報財政部或省、市、自治區財政局備案。會計由所在單位提名,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獎勵。助理會計師、會計員由所在單位考核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