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環境保護稅的稅目和稅額,依照本法所附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的環境承載能力、汙染物排放狀況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
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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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法相關條款:
第七條?應稅汙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壹)應稅大氣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量折算的汙染當量數確定;
(二)應稅水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折算的汙染當量數確定;
(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排放量確定;
(4)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第八條?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汙染當量數,按照汙染物排放量除以汙染物的汙染當量值計算。各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具體汙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的應稅汙染物當量值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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