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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簡述滿足確認收入的條件。

收入準則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壹)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通常情況下,企業售出商品後不再保留與商品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不再對售出商品實施有效控制,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 收人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是指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估計。如果收入的金額不能夠合理估計,就無法確認收入。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商品銷售價格通常已經確定。但是,由於銷售商品過程中某些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也有可能存在商品銷售價格發生變動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新的商品銷售價格未確定前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企業通常應按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收人金額;合同或協議價款延期收取具有融資性質時,企業應按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已收或應收的價款不公允的,企業應按公允的交易價格確定收入金額。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人企業,是指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大於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超過50%。企業在確定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時,應當結合以前和買方交往的直接經驗、政府有關政策、其他方面取得信息等因素進行分析。企業銷售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協議要求,巳將發票賬單交付買方,買方承諾付款,通常表明滿足本確認條件(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人企業)。如果企業判斷銷售商品收入滿足確認條件確認了壹筆應收債權,以後由於購貨方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收回該債權時,不應調整原確認的收入,而應對該債權計提壞賬準備、確認壞賬損失。如果企業根據以前與買方交往的直接經驗判斷買方信譽較差,或銷售時得知買方在另壹項交易中發生了巨額虧損,資金周轉十分困難,;或在出口商品時不能肯定進口企業所在國政府是否允許將款項匯出等,就可能會出現與銷售商品相關的經濟利益不能流人企業的情況,不應確認收入。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通常情況下,銷售商品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合理地估計,如庫存商品的成本、商品運輸費用等。如果庫存商品是本企業生產的,其生產成本能夠可靠計量;如果是外購的,購買成本能夠可靠計量。有時,銷售商品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不能夠合理地估計,此時企業不應確認收入,已收到的價款應確認為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