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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英文翻譯為“中國中小企業協會&;中型商業企業.

第二條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是非營利性、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由中小商業企業(包括零售、批發代理、制造、生活服務和現代服務業)和從事商品流通的個人自願參加。

第三條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和國家關於中小企業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團結中小商業企業,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繁榮;立足商業服務,開展相關

協助中小企業加強對外經濟合作和發展的商業經濟活動;企業與政府溝通,堅持服務企業整體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承擔政府委托的各項工作,承擔行業自律管理,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第四條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登記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中國中小企業協會的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根據協會宗旨,協會的主要任務是發揮溝通、組織、協調、自律和服務作用,其業務範圍是:

(壹)吸引不同部門和地區的團體、企業和個人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聚集行業力量,發揮群體優勢。

(二)指導企業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維護中小商業企業的合法權益,做好行業自律。倡導職業道德,保護消費者。

用戶的合法利益。

(三)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商業企業的發展情況和問題,提出政策建議;協助政府制定行業方針政策,積極完成政府委托和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研究中小商業企業的理論、政策和發展戰略,推動企業深化改革,增強活力,提高效益。

(5)總結交流中小商業企業的先進經驗。促進和推動企業間的經濟聯合,使其向專業化和集團化發展。通過各種經濟活動,擴大企業經營規模,提高企業競爭力。通過媒體大力宣傳優秀企業(企業家),鼓勵企業創業,提高企業知名度和競爭力。

(六)為中小商業企業提供商業、法律和政策咨詢及信息服務;組織各類培訓,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員工專業水平和綜合素質;編輯出版圖書、期刊和資料。

(七)加強與國外工商界的聯系,組織國際交流和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支持和幫助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

(八)承辦其他相關事項,做好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面向國內中小商品生產企業、商業批發和零售企業、餐飲和服務業企業發展會員。凡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符合協會入會條件並認可其章程的,均可自願申請加入協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2)願意加入本協會;

(三)在中小商業企業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

(四)積極按時繳納會費。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a)申請成為會員;

(2)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行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4)理事會授權本會會員部發放會員卡。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有權投票、被選舉和投票;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接受協會提供的信息、培訓、咨詢、境外業務拓展等服務;

(四)有權對本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提出建議;

(五)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遇到問題和困難時,有權要求幫助,合法利益受到危害時,有權要求維護;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本協會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給的任務;

(四)向本局反映情況,提供本局需要的各種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時,必須交回會員證。會員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罷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四條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執行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根據常務理事會的提名聘請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

(五)決定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須經董事會同意,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並報民政部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指導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由具有壹定代表性和知名度、具有壹定經營規模、熱心協會工作的會員單位代表組成。理事會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會長)、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任命副秘書長和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壹般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召開會議的,應當提前與董事協商並告知情況。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是協會的核心組織,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七、八、九、十項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65438+理事會人數的0/3)。常務理事會成員為: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全體。

執行主任股代表。執行董事單位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壹般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通過通訊等其他方式舉行。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開會,必須事先與理事會協商並告知情況。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在本協會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核,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同意,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方可就任。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原則上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壹般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遇特殊情況,副會長或秘書長可作為法定代表人。目前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代表人為江明。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主席(會長)或副主席、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4)決定協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企業會員代表擔任理事以上職務的,其人事變動應當報理事會調整。

第三十壹條為開展工作,協會聘請高級顧問和名譽會長。

第三十二條根據工作需要,協會設立專業委員會,在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七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協會在換屆和變更法人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務院國資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壹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應當在15日內報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經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五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必須在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向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行業主管部門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於2003年3月6日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自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