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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關於現金分紅的規定

證監會是否規定上市公司現金分紅?

明確最近三年分紅不低於年可分配利潤的30%?

為引導和規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培養長期投資理念,增強資本市場吸引力和活力,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今日就《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若幹規定(征求意見稿)》進行為期壹周的公開征求意見。決定明確規定“最近三年累計以現金或股票方式分配的利潤不低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可分配利潤的30%”,較之前規定的“20%”有了大幅提高。

決定對此前發布的《上市公司分紅規定》進行修訂,共六項內容。

壹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第壹百五十五條中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註: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政策,規定現金分紅占公司當期利潤分配的比例、現金分紅的條件、時機、金額或者比例,以及與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的關系。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保持公司長期持續穩定發展。”

二是在《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幹規定》第四條第(壹)項中增加壹項規定:“上市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三、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者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修改為“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者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四、《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5年修訂)第三十七條修改為:“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利潤分配預案或者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對於報告期內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方案的公司,應詳細說明未分紅的原因及未用於分紅的資金用途。公司還應披露報告期內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列明公司現金分紅的條件、時機、金額或比例。同時,應以列表方式明確披露現金分紅的金額及占公司前三年凈利潤的比例。”

五、《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訂)第三十七條第壹款修改為:“公司應披露前期擬定並在報告期內實施的利潤分配預案、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或發行新股預案的執行情況。同時,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說明董事會是否制定了現金分紅方案。”

六、在《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的特別規定(2007年修訂)》第十三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十四條:“公司應說明報告期內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

決定要求證監會派出機構、滬深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做好監管和服務工作。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1996發布的《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行為若幹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後壹個時期,證監會將進壹步加強市場基礎建設,積極引導和鼓勵上市公司分紅,推動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上市公司分紅機制。上市公司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將堅決查處惡意套現、超額分紅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