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部財會字19號《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3、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二、非國有合資企業是沒有法律法規的規定的,需要看企業自身制訂的規章制度裏是否有回避制度。
三、私營企業獨資的,企業領導的妻子把所有崗位包了也是可以的,因為私營企業老板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