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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第八章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

第二十九條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非金融資產時,應當考慮市場參與者能夠最佳使用資產以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或者將資產出售給能夠最佳使用資產以產生經濟利益的其他市場參與者的能力。

最佳使用是指當市場參與者最大化資產或其資產和負債組合的價值時,對非金融資產的使用。

第三十條企業在確定非金融資產的最佳用途時,應當考慮法律上是否允許、物質上是否可能、財務上是否可行等因素。

(壹)企業在判斷非金融資產的使用是否合法時,應當考慮市場參與者在對資產定價時考慮的對資產使用的法律限制。(二)企業在判斷非金融資產是否能夠以實物形式使用時,應當考慮市場參與者在對該資產定價時考慮的該資產的物理特征。

(三)企業在判斷使用非金融資產在財務上是否可行時,應當考慮在法律允許和實際可能的情況下,該資產的使用是否能夠產生足夠的收入或現金流量,從而在補償因使用該資產而發生的成本後,仍能滿足市場參與者所要求的投資回報。

第三十壹條企業應當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確定非金融資產的最佳用途。

壹般情況下,企業目前對非金融資產的使用可以視為最佳使用,除非市場因素或其他因素表明,市場參與者可以通過將資產用於其他用途來實現價值最大化。

第三十二條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非金融資產時,應當根據最佳用途確定以下估值前提條件:

(壹)市場參與者單獨使用壹項非金融資產產生最大價值的,該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是出售給也單獨使用該資產的市場參與者的當前交易價格。

(二)市場參與者將壹項非金融資產與其他資產(或其他資產或負債的組合)組合使用以產生最大價值的,該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為該非金融資產出售給在同壹組合中使用該資產的市場參與者的當前交易價格,且該市場參與者可以在該組合中取得其他資產和負債。其中,負債包括企業為籌集營運資金而發生的負債,但不包括企業為投資組合之外的資產籌集資金而發生的負債。最佳使用的假設應始終適用於投資組合中與最佳使用相關的所有資產。

企業應當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判斷資產的最佳使用是單獨使用、與其他資產組合使用還是與其他資產和負債組合使用。但是,在計量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時,應當假設該資產是按照本準則第七條確定的計量單位出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