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對每壹項業務不能完全由壹人經辦;
②錢、賬、物分管,例如,倉庫保管員負責原材料的收、發、存和管理工作,並負責登記原材料的數量,而相關的賬務處理則由會計人員負責;
③有健全嚴格的憑證制度。
壹般情況下,單位的經濟業務活動通常可以劃分為授權、簽發、核準、執行和記錄五個步驟。如果上述每壹步都有相對獨立的人員或部門分別實施或執行,就能夠保證不相容職務的分離,從而便於內部控制作用的發揮。概括而言,在單位內部應加以分離的主要不相容職務有:
①授權進行某項經濟業務和執行該項業務的職務要分離,如有權決定或審批材料采購的人員不能同時兼任采購員職務。
②執行某些經濟業務和審核這些經濟業務的職務要分離,如填寫銷貨發票的人員不能兼任審核人員。
③執行某項經濟業務和記錄該項業務的職務要分離,如銷貨人員不能同時兼任會計記賬工作。
④保管某些財產物資和對其進行記錄的職務要分離,如會計部門的出納員與記賬員要分離,不能兼任。
⑤保管某些財產物資和核對實存數與賬存數的職務要分離。
⑥記錄明細賬和記錄總賬的職務要分離。
⑦登記日記賬和登記總賬的職務要分離。
關於貨幣資金的不相容職務
按照《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貨幣資金(試行)》)》(財會[2001]41號)的要求,單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的具體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貨幣資金的收付及保管應由被授權批準的專職出納人員負責,其他人員不得接觸;
(2)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總分類賬的登記工作;
(3)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非貨幣資金賬戶的記賬工作;
(4)出納人員應與貨幣資金審批人員相分離,實施嚴格的審批制度;
(5)貨幣資金的收付和控制貨幣資金收支的專用印章不得由壹個人兼管;
(6)出納人員應與貨幣資金的稽核人員、會計檔案保管人員相分離;
(7)負責貨幣資金收付的人員應與負責現金的清查盤點人員和負責與銀行對賬的人員相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