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在帳簿“固定資產”中記錄的房屋原價。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錄房產稅的,應在征收房產稅時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當重新評估。此外,為保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符合設計要求,所有不能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智能建築設備等。,應計入房屋原值且無論在會計上是否單獨核算都應征收房產稅。對於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更換,其價值可在計入財產原值時扣除原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容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備件,更新後不計入房產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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