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考試 - 破產案件中法院的角色具體是怎樣的

破產案件中法院的角色具體是怎樣的

破產案件中法院的角色具體是怎樣的

法院當然是居中裁判的角色,破產案件是指通過司法程式處理企業無力償債事件。三種破產程式均為獨立破產程式,均可直接啟動,即債務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申請,債權人可提出對債務人重整或破產清算的申請。至於清算中的企業法人,如遇資不抵債,清算責任人應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在受理破產案件後,在破產宣告前,債務人還可提出和解申請,債務人、或者持有債務人註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自然,重整或和解失敗的,均可轉換為破產清算案件。

企業破產案件如何確定法院的管轄權?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即被申請破產的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市高階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破產案件管理人只能是法院公布的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中的人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個人管理人在2007年編入“浙江省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中產生,每家機構不超過1人。

(三)社會中介機構入冊條件

申報編入管理人名冊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所規定的資格,並符合以下條件:

1. 有參與辦理破產案件或相關業務(如擔任清算組成員、擔任企業破產案件債權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參加企業破產案件的衍生訴訟、受管理人聘請參與企業破產案件相關工作、擔任企業破產案件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法律顧問等)的經驗;

2. 無《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所規定的不宜擔任管理人的有關情形。

縣及縣級市域範圍內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入冊條件可適當放寬。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支機構申報編入管理人名冊的,按照上述條件執行。

(四)個人入冊條件

2007年編入“浙江省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已從事過管理人工作並建立了管理人團隊的,管理人團隊負責人(已參加執業責任保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條件,且無《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所規定的不宜擔任管理人的有關情形的,可以申報編入個人管理人名冊。

企業破產案件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準

?

? 壹、省高階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案件:

? (壹)房地產案件爭議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

? (二)其他債務、賠償等民事財產案件爭議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

? (三)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

? (四)涉外或涉港、澳、臺的民事財產案件和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爭議金額在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

? (五)案件當事人(壹方或雙方)是市、州以上人民 *** 和地區行政公署(不包括 *** 的職能部門)的民事財產案件和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 (六)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智慧財產權案件。

?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案件:

? (壹)房地產案件:

? 1.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30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以下;

? 2.自貢、攀枝花、德陽、瀘州、綿陽、樂山、內江、廣元、遂寧、南充、宜賓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15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以下;

? 3.雅安、達川、巴中、廣安、眉山、資陽、甘孜、阿壩、涼山等地、州中級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10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以下;

? (二)其他債務、賠償等民事財產案件爭議金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以下;

? (三)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 1.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15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以下;

? 2.自貢、攀枝花、德陽、瀘州、綿陽、樂山、內江、廣元、遂寧、南充、宜賓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10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以下;

? 3.雅安、達川、巴中、廣安、眉山、資陽、甘孜、阿壩、涼山等地、州中級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以下;

? (四)有重大影響的企業破產案件;

? (五)案件當事人(壹方或雙方)是縣人民 *** (不包括 *** 職能部門)的民事財產案件、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 (六)涉外和涉港、澳、臺訴訟的民事財產案件、經濟合同糾紛案件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

? (七)著作權案件、商標案件、制止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技術合同糾紛等智慧財產權案件;

? 專利案件由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 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案件:

? (壹)房地產案件:

? 1.成都市所轄基層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300萬元以下;

? 2.自貢、攀枝花、德陽、瀘州、綿陽、樂山、內江、廣元、遂寧、南充、宜賓等市所轄基層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150萬元以下;

? 3.雅安、達川、巴中、廣安、眉山、資陽、甘孜、阿壩、涼山等地、州所轄基層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100萬元以下;

? (二)其他債務、賠償等民事財產案件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下;

? (三)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 1.成都市所轄基層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100萬元以下;

? 2.自貢、攀枝花、德陽、瀘州、綿陽、樂山、內江、廣元、遂寧、南充、宜賓等市所轄基層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75萬元以下;

? 3.雅安、達川、巴中、廣安、眉山、資陽、甘孜、阿壩、涼山等地、州所轄基層人民法院在爭議金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下;

? (四)市、地、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提起的勞動爭議案件。

? 四、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本規定第二條第(三)項第2目、第(四)項和第三條第(三)項第2目的規定執行。

? 本規定爭議金額人民幣數額“以下、以上”均含本數在內。

1、關於地域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辦事機構的,是指債務人註冊地。

2、關於級別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壹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壹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破產案件是由哪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和國破產法》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破產案件由哪裏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破產法》第3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何判斷當地法院能否受理破產案件

結合具體情況和以下法律規定判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壹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壹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辦事機構的,是指債務人註冊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或者將本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及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將自己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交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因特殊情況需對個別企業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作調整的,須經***同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破產案件中什麽是別除權?

別除權是指債權人因債權設有擔保物,在債務人破產過程中對特定擔保財產享有的單獨、優先受償權利《破產法》第32條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3條也明確規定:“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享有就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此項權利在破產法理論上稱之為別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