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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經營的列報與披露

終止經營信息的披露有兩種處理方式:壹是有關終止經營的信息既在會計報表中列示,同時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采用此種方式的有IAS35、FAS144、FRS3和AASB1042。二是有關終止經營的信息僅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我國終止經營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為了與即將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報告的列報》有關披露的定義保持壹致,傾向於第二種方式。SSAP33則認為要視情況而定。

終止經營的結果在利潤表中列示是否應由《終止經營準則》直接規範,目前國際上也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壹是有關終止經營結果在利潤表中不應作為非常項目列示,但應由終止經營準則規範,如國際會計準則;二是有關終止經營的結果在利潤表中不應作為非常項目列示,但應由其他會計準則規範,如財務報告的列報準則、固定資產準則等。

國際會計準則及各國會計準則對於終止經營的結果在利潤表中是否作為非常項目列報已基本上取得了壹致的看法。IAS35規定,對於終止經營中因資產處置或負債清償而確認的稅前利得或損失金額應在收益表內列報;FAS144允許企業在收益表或報表附註中進行選擇;FRS3明確要求在損益表中單列;AASB1042、SSAP33均作了相似的規定。IAS35、FAS144、FRS3、AASB1042和SSAP33均要求每壹期間的收益表應全部重新分類以使持續經營與終止經營分開披露。此外,FAS144規定,本期和以前期間的收益表應報告包括終止經營信息的結果,作為收益的壹個獨立部分,在非常項目和會計差異累積影響之前列報。FRS3規定,處置利得或損失應在損益表中的利息之前、經營利潤之後單獨披露。另外,如果企業撤銷終止經營計劃, AASB1042規定必須在財務報告中至少披露以下兩方面的內容:1.撤銷終止經營的原因;2.撤銷該終止經營對企業資產、負債、利潤和費用的影響。IAS35、FAS144、FRS3、SS AP33和我國終止經營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均未對企業撤銷終止經營計劃的披露內容作詳細的規定。

我國終止經營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規定,終止經營的披露僅指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不涉及在會計報表中的列示。有關終止經營結果在利潤表中的列示,由財務報告的列報準則或其他準則作出規定。所以,為了保持與即將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報告列報》有關披露定義的壹致性,終止經營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主要針對終止經營事項的發生、變化和處置或開始處置作了不同的披露要求,屬於披露準則。另外,在我國由於管理當局對於終止經營具有明顯的控制力,表現在終止經營必須以企業管理當局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經營業務主要部分的單項計劃為基礎,因此,它不符合非常項目的定義,不能將終止經營的結果在非常項目中進行列示,而只能包括在正常經營項下面。綜上所述,終止經營的結果不應在利潤表的非常項目中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