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務範圍
(1)代理各個稅種的納稅申報,代理企業納稅情況自查及清算各種稅款業務;
(2)代理企業整體稅務安排、投資項目稅收評估,代理制作涉稅文書;
(3)建立企業納稅核算體系用辦稅制度,為企業設計財務制度;
(4)協助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及企業間兼並、收購工作,代理設計經營管理制度;
(5)為企業提供報表分析,提供其他管理建議;
(6)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業務;
2、代理業務
(1)代理企業辦理工商、稅務登記、變更及註銷手續;
(2)代辦減稅免稅、代理行政復議,協調與稅務機關的關系;
(3)代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代辦報批手續;
(4)代理企業財產損失鑒證,代辦報批手代理記賬續;
(5)代理或協助企業編制現金流量表;
(6)代辦壹般納稅人認定;
(7)代理出口退稅業務;
(8)代理集團申報提取管理費;
(9)代理申報研發費;
(10)委托人要求的其他代理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