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 * *關於違規支付的處理辦法,通報批評,對違法所得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罰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提出。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理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