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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辭退或者開除勞動者時是否應當支付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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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向妳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未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當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者提前通知;但這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並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人民* * *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
(2)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壹)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生產發生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如何辭退試用期員工?委婉壹點可以讓他接受現在沒事幹,工資低。請另找工作!
只要試用期還沒過,就可以隨便找個理由辭職,比如不符合公司需要,不適應公司氛圍等等!
如果妳當時壹直請假,並且寫了紙條,領導簽了字,公司就會辭退員工。那麽在妳生病期間或者因為妳因病長期不上班,是不可能和妳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期間,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如果他們接觸到妳,妳可以直接提起仲裁或上訴。賠償肯定會給妳的!
希望能幫到妳!
請問公司要辭退員工嗎?勞動關系可以協商解除,單位支付壹定的補償金。
公司辭退員工的程序是怎樣的?1.根據辭退原因不同,對應的流程也不同。
2.如果被公司無故辭退,公司需要出具辭退通知書,並與員工簽訂補償協議。該員工將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將支付賠償金;如遇裁員、辭退,公司需提前壹個月通知員工,並根據裁員通知簽訂經濟補償協議。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辭退錯誤員工,單位出具辭退函,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3.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職工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方案,可以裁減職工: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壹)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人民* * *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轉行員工該如何辭退?用人單位只有在合法的情況下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解除勞動合同就是違法的。這裏有四種法定情況:
壹是協商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過錯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是無過錯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是經濟性裁員,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本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 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後,可以裁減人員: (壹)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整頓;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根據妳的描述,個人認為公司采取協商解散的方式比較穩妥。在這個前提下,我們只能談經濟補償的問題,並不是說公司只要向員工支付了經濟補償,就可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雙方協商壹致,願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和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次。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人民* * *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約5個月工資)。(完)
公司辭退試用期員工,如何寫《辭退員工通知書》?
員工XXX:
鑒於妳在試用期的表現,公司認為妳不能勝任XX的工作,現決定辭退妳。請於XX(或今天)前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結清試用期工資。
特此告知!
XX公司人事部
XX年XX月XX日
如果公司口頭辭退員工,員工要求辭退怎麽辦?他們堅持要公司發工資,不發就投訴到人社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