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典當行收到抵押物後,應當予以支付。
借:抵押貸款
貸款:銀行存款
2.每月計算利息收入。
借:應收利息
貸款:利息收入
3.實際收到的利息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應收利息
4.抵押品贖回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抵押貸款
5.抵押品已到期,不能贖回。
借:必備物品
貸款:抵押貸款
6.拍賣抵押品。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其他業務收入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款:必備物品
典當業行業管理和核算的主要依據是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4月1日實施的《典當管理辦法》。
其資質要求為: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為300萬元人民幣;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從事產權質押典當業務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0萬元人民幣。
還要求典當行最低註冊資本應為股東實繳貨幣資本,不包括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出資。
典當行應當取得商務部頒發的《典當行經營許可證》,並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從事以下業務:
(壹)動產抵押;
(二)產權質押典當業務;
(3)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