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資金跟註冊資本
註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註冊資本也叫法定資本,是公司制企業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本總額,並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
兩者之間的區別:
1)註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註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壹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
2)註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註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
3)註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註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註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
2.註冊資本認繳制後,註冊資本並非越大越好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2015版)和《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對絕大部分行業放寬了最低註冊資本要求,並可由股東自主約定出資期限,工商部門不再收取驗資報告,且不再登記實收資本,僅存27類金融相關企業仍需驗資註冊資本。
但註冊資本也不是越大越好,需與企業經營規模等大致匹配。註冊資本過大的不利影響有:
1)過高的、未到位的註冊資本說明股東對所創立公司存在出資義務,對其他股東存在違約責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2)不利於引進新的股東、且股權轉讓稅負高。
3)減資程序繁瑣。
4)未到位出資系破產公司需取回的資產。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應繳納所認繳出資,且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中華人民***和國破產法》第三十五條)。
5)出資不到位的法律風險(《中華人民***和國破產法》第二十五條)。
3.並非只能以自然人名義出資
投資設立公司,可以根據投資目的不同,籌劃、選擇不同的主體作為出資人,使投資者未來的稅負較低、回報更高。壹般可參考如下思路:
如果是把公司當豬養、短期持有為目的,宜以自然人名義直接出資。因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率20%要相對較低;(《個人所得稅法》)
如果是把公司當兒子養,則宜以法人名義直接出資、法人的自然人股東間接投資。長期持有的目的是為了持續獲取股息、紅利。而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即使投資失敗,股權轉讓損失還可以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
另外,如果自然人股東數量較多,還可以考慮先設立合夥企業,再以合夥企業名義出資,既有利於公司穩定,減少直接股東數量,也可以降低未來股權轉讓環節的稅負。
4.並非只能以貨幣作為唯壹的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貨幣和非貨幣作為出資方式,包括實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專利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標權等,還可以債轉股、已設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股權置換)。
不能作為註冊公司的出資物有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設定擔保的財產等。(《公司法登記管理條例》(2014)第二十七條)
除貨幣資金外,不同的出資人(個人、公司)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在投資環節可能會存在納稅義務(詳見《企業/個人以不同出資物投資或增資的涉稅情況壹覽表》);實物出資後,相關資產折舊、攤銷等,可合理減少所設公司的應納所得稅額。
5.並非所有業務均要符合經營範圍
公司設立時,不少投資人在經營範圍上糾結。其實經營範圍只是包括了公司的日常業務,只要公司沒有從事特許經營、限制經營的業務,壹般不因此影響公司業務的合法性、對外簽署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響公司對外開具發票和依法繳稅。另外,只要經營需要,企業在經營存續期內也可以對經營範圍隨時申請變更登記。
6.壹人有限公司並非都只承擔有限責任
壹個自然人可以設立壹家壹人有限公司;壹個法人可以無限制設立多家壹人有限公司。表面上看,壹人有限公司只需要承擔有限責任,較個體工商戶更優;但承擔有限責任是有前置要求的,有兩個額外要求必須能做到:
壹是自證公司財產獨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二是年報需審計,增加了壹人有限公司的成本:“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法》第六十二條)
所以創業者要謹慎選擇註冊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7.新設公司沒有經營並非不需要編制報表和納稅申報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
8.納稅申報並非都要求按月辦理
增值稅、營業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納稅申報。(《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
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理簡並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從2016年4月1日起可執行如下規定:
“壹、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
二、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免於零申報。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對於采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批量扣稅或委托銀行扣繳核定稅款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
小微企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的工作量也將會有所減小。
綜上所述,初創者需要更新觀念,量力而行,在註冊公司要根據項目的實際狀況與發展需求相對應,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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