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綜合醫院、中醫醫院、民營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
(2)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院;
(3)療養院、專門的疾病預防中心和保健中心;
(4)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
(五)內科診所、牙科診所、中醫診所;
(六)急救中心(站)和臨床檢驗中心;
(7)學校(幼兒園)醫務室
(八)藥店、眼鏡店等基層醫療機構。
少數地區執行本標準確有困難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分指標,作為地方標準,報衛生部批準備案後執行。尚未符合本標準的醫療機構,可參照同類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執行。民族醫院的基本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病歷管理義務?
《民法典》第1222條第2款、第3款規定:醫療機構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有過錯的;
法律依據:《民法》第1222條第1款規定,違反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