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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寫內部審計結論

河北省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價實施手冊(試行)

介紹

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價是內部審計持續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內部審計人員不斷增強審計質量意識,自覺保證和持續改進審計質量,促進內部審計工作規範化的重要手段。本手冊的目的是為內部審核質量的自我評估提供標準化的操作指南。

根據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估的需要,本手冊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第壹章“總則”。闡述了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價的依據、定義、主體、作用和意義。指出我省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價是內部審計機構對內部審計全過程的自我檢查和評價。

第二章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價的標準和內容。通過對屬性標準、工作標準、有效性標準和創新性標準四個標準的比較,指出了需要評價的具體內容。

第三章“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估報告”。提出了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價的標準化報告格式和必要內容。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提高內部審計人員遵守準則的能力,促進我省內部審計質量的整體提高,根據審計署《內部審計規定》、《中國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具體準則》、《河北省內部審計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手冊。

第二條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價是指內部審計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本實施手冊的要求,對內部審計質量進行的定期自我檢查和評價。

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價應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和核心管理層負責。

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價側重於內部審計機構的自查,並適當聽取組織管理層、相關部門和被審計對象的評價意見。

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估壹般每壹到兩年進行壹次。

第三條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價旨在使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持續改進內部審計工作的理念滲透到每位內部審計人員的理念和實際工作中。

第四條《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估實施手冊》既是壹種自我評估方法,也是壹種審計實踐指南,有助於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服務於組織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和增加價值。

第五條內部審計質量具體內容的自我評價結果可分為總體符合、部分符合和不符合。

內部審計質量具體內容的自我評價完成後,應出具正式的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價報告。

第六條開展內部審計質量外部評價是IIA的要求,也是提高內部審計質量的客觀要求。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價是實施內部審計質量外部評價的基礎工作,是全面實施內部審計質量外部評價在理念、人才、技術等方面的探索和準備。

第二章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價的標準和內容

第七條在屬性標準方面

壹.目標、權利和義務

①組織的內部審計章程或制度中是否明確規定了內部審計活動的目標、權力和責任?﹙﹚

②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是否出席由組織領導或董事會召開的與內部審計機構職責相關的會議?﹙﹚

③在批準的範圍內,內部審計機構是否有權對所有工作進行審計,有權接觸與實施審計工作有關的所有記錄、人員和部門?﹙﹚

第二,獨立性和客觀性

①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能否向本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董事會等權力機構報告,並接受其領導?﹙﹚

(2)內部審計活動是否在壹定範圍內,審計計劃的實施和審計結果的報告是否不受幹擾?﹙﹚

(3)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需經費是否納入單位年度財務預算?﹙﹚

(4)內部審計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是否有公正的態度,是否不參與對自己工作的評價(至少壹年)?﹙﹚

⑤內部審計師是否可以自由地進行調查,並且在開展活動和報告他們的發現和建議時不受限制?﹙﹚

⑥獨立性或客觀性在形式或實質上受到損害時是否被報道或披露?﹙﹚

⑦能否恪守職業道德,廉潔自律?﹙﹚

三、熟練程度和應有的職業謹慎

1,專業能力

①是否有能夠滿足組織內部審計需要的專職審計人員,包括會計、經濟、財務、統計、電子數據處理、工程、稅務、法律等。﹙﹚

②內部審計人員是否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專業能力、信息處理能力等能力?﹙﹚

③內部審計人員是否熟悉組織的業務活動和內部控制,並取得了相應的專業資格?﹙﹚

2.應有的職業謹慎

(1)當內部審計人員缺乏完成任務的能力或經驗時,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是否拒絕開展此項業務或尋求他人的充分建議或幫助?﹙﹚

②內部審計師在開展審計業務時,是否考慮到可能影響目標、經營或資源的重大風險,並采取措施予以規避?﹙﹚

③內部審計師在開展咨詢業務時,是否考慮咨詢結果的性質、時機和報告、實現咨詢目標的復雜程度和咨詢成本?﹙﹚

④內審員是否遵循無絕對承諾原則(無絕對承諾所有審核結果都是正確的,無絕對承諾所有問題都被發現並查清楚)?﹙﹚

3.繼續專業發展

(1)每位審核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②培訓後是否取得了相應的證書?﹙﹚

③內部審計師參加專業協會的研討會等活動()

四。質量保證和改進程序

1,保證程序,質量評估

①日常工作中是否有對內部審計活動開展情況的持續檢查?﹙﹚

(2)是否通過自我評估,檢查內部審計活動的開展並確保自我評估結果的真實性?﹙﹚

2.報告程序

①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能否向本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董事會等權力機構報告自評結果?﹙﹚

②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能否將本手冊所指的外部評價結果報告給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董事會等權力機構?﹙﹚

3.實施政策

(1)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或行業標準()

4.工作改進

①您是否舉報或披露了不完全符合評價標準或內部審計人員不完全遵守職業道德的行為?﹙﹚

(2)類似問題是否逐年減少,並在改善?﹙﹚

第八條在工作標準方面

壹.審計準則的實施

1,內部審計活動的管理

①內部審計機構是否實施有效的層級管理制度?﹙﹚

②是否制定書面政策和程序來指導內部審計活動?﹙﹚

③政策和程序的內容是否適應內部審計活動的規模、結構和復雜性?﹙﹚

④人員配備計劃和財務預算是否根據審計日程、管理活動、教育和培訓需求以及審計研究和發展來確定?﹙﹚

⑤是否為各級內審員準備了書面的崗位說明書?﹙﹚

⑥是否為內審員提供接受後續教育的機會?﹙﹚

⑦是否每年對每個內審員的績效進行評估?﹙﹚

(8)您是否向內部審計師提供績效和職業發展方面的建議?﹙﹚

⑨您是否與提供確認和咨詢服務的其他內部和外部人員共享有關內部審計的信息,並相互協調以確保工作的全面性並減少重復工作?﹙﹚

⑩是否定期評估內部和外部審計師之間的工作協調?﹙﹚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是否定期向領導報告內部審計活動的目的、權力和責任以及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

報告是否包括主要風險、重要審計發現、控制事項以及領導要求和要求的其他事項?

管理層是否對重大審計發現和建議采取適當的改進措施?

2、審計工作的性質

①是否采用系統化、標準化的方法評估和改進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體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2)如果機構沒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內部審計部門是否已提請管理層註意這壹情況,並提出建立風險管理流程的相關建議?﹙﹚

③是否建立了適當的標準來評價控制?﹙﹚

④是否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評估包括公司治理、運營和信息系統在內的控制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⑤評價內容是否包括財務和經營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⑥評估內容是否包括運營的效率和效果?﹙﹚

⑦評估內容是否包括資產的維護?﹙﹚

評價內容是否包括對法律法規和合同的遵守情況?﹙﹚

⑨通過審計工作和收集的其他評價信息,是否發現了控制盲點或薄弱環節?﹙﹚

⑩盲點和薄弱環節是否得到糾正或改進?﹙﹚

3.審計業務計劃

①是否根據風險制定了適當的內部審計計劃?﹙﹚

②審核計劃是否包括審核目標、審核順序、審核資源和跟蹤審核?﹙﹚

③制定審計計劃時,是否考慮了被審計對象的相關業務和管理風險?﹙﹚

④審計計劃是否符合內部審計的重點,是否包括審計範圍、審計目標、具體工作安排和審計資源配置?﹙﹚

⑤審計計劃是否考慮審計對象的覆蓋面?﹙﹚

⑥審核計劃是否得到領導的批準?﹙﹚

⑦計劃是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審計目標是否涵蓋審計活動的風險、控制和治理流程?﹙﹚

⑨審計業務目標反映風險評估的結果?﹙﹚

⑩審計業務範圍是否包括被審計對象的所有重要領域?﹙﹚

審計業務資源的配置是否根據每項審計工作的性質和復雜程度來確定?﹙﹚

4.開展審計業務。

①您是否收集了與審核目標和工作範圍相關的所有信息?﹙﹚

②收集的信息是否有助於為審計發現和建議提供依據?﹙﹚

③內部審計人員是否在客觀分析評價的基礎上得出審計結論和審計結果?﹙﹚

④內審員是否記錄相關信息以支持審核結論?﹙﹚

⑤是否建立接觸審計記錄的控制系統?﹙﹚

⑥是否建立了相應的審計監督程序?﹙﹚

⑦監督過程是否包括審計工作的全過程?﹙﹚

5.報告審計結果

(1)是否及時報告審計結果?﹙﹚

②審計報告是否包括審計目標、審計範圍、引用的政策法規、適用的審計結論、審計建議等?﹙﹚

③審計報告是否準確、客觀、清晰、完整、及時?﹙﹚

④審計報告是否具有建設性,能否對被審計對象和機構有所幫助?﹙﹚

6、檢測流程

①審計報告內容是否存在遺漏或重大錯誤?﹙﹚

(2)如果審計報告有錯誤,是否及時糾正?﹙﹚

(3)審計報告的對象是否恰當?﹙﹚

④是否建立了跟蹤審計流程以監督和確保管理行為的有效實施?﹙﹚

⑤對審計結果的處理是否有相應的監督制度?﹙﹚

第二,審計制度的建立

(1)內部審計管理體系的建立()

(2)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職責明確。

(3)明確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權限()

④明確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⑤制定審計檔案管理制度()

⑥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立(獨立設立、與監管部門合署辦公、隸屬於其他部門、未設立))

⑦制定內部審計人員行為準則和監督管理措施。

三、審計工作流程

1,審核項目計劃

①審核項目是否根據內部審核工作計劃確定?﹙﹚

②是否根據審計任務確定審計的對象、範圍、內容、方式、方法、重點、審計周期和實施時間?﹙﹚

③是否成立內審組,確定組長(必要時確定副組長)和主審法官,選擇內審組成員?﹙﹚

④是否根據需要將內審組分成若幹項目組,每個組必須由2人以上組成,並確定項目組長?﹙﹚

⑤收集的信息是否包括:上級下發的相關法律、政策法規、工作部署及相關文件,內部審計結論、處理決定及被審計對象以前年度整改情況等相關材料,外部審計監督部門出具的被審計對象檢查結論、處理決定及執行情況,群眾舉報反映的材料等?﹙﹚

2.審計方案

(1)是否根據審計任務制定具體的審計計劃?﹙﹚

②審核計劃是否包括立項依據和目的、審核對象、審核期限、審核範圍和內容、審核要求和依據、現場檢查起止時間、內審組成員及分工、實施步驟、審核方法、時間安排及其他註意事項?﹙﹚

③審核計劃是否得到批準?﹙﹚

3.審前調查準備

(1)是否組織審核員學習相關審核計劃,明確任務、分工和工作要求?﹙﹚

②審計前是否了解被審計對象的經營活動、內部控制制度、財務狀況等相關事項?﹙﹚

4.審計通知

(1)是否準備和發送審核通知?﹙﹚

(2)審計通知書內容是否包括項目依據和審計對象、現場檢查起止時間、審計期限、審計範圍和內容、主審法官和內審組長成員名單、被審計對象應配合的事項和要求?﹙﹚

(3)是否在某壹日期進行審計?﹙﹚

5.現場檢查

(1)是否召開深入會議,說明本次審核的目的、內容和主要安排,介紹內審組成員?﹙﹚

(2)根據審計內容,是否確定要查閱的業務單據、履行職責形成的書面材料、各類會議記錄、原始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資料?﹙﹚

(3)是否按照標準操作程序開展現場檢查活動?﹙﹚

(4)是否按要求撰寫審計工作底稿?﹙﹚

⑤審計工作底稿內容是否完整,檢查(談話)的主要內容、核實的主要事實和計算結果是否有記錄?﹙﹚

⑥審計工作底稿是否經過審判長審批?﹙﹚

6.審計結果和報告

(1)是否根據被審計對象的反饋撰寫審計報告?﹙﹚

(2)是否根據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確認被審計對象的責任?﹙﹚

(3)是否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對發現的違規問題和被審計對象的責任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

(4)是否按要求向被審計對象下達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

7.後續處理

(1)審計項目結束後,是否按規定整理了相關的項目檔案?﹙﹚

②是否根據情況對被審計對象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審計?﹙﹚

第四,信息技術的運用

(1)內部審計機構具備開展審計工作所需的計算機設備(壹人、二人、三人及以上)

②擁有便攜式電腦(每人壹臺,每人兩臺,每人三臺,多人壹臺)

(3)利用計算機提高完成審計業務的效率()

(4)建立相關信息技術審計制度(完善、較完善、壹般、較差))

⑤利用信息技術特別是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通信技術構建的各種應用系統的審計。

⑥利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開展審計的情況()

第九條有效性標準

首先,審核客戶滿意度

1,審計人員的專業水平

(1)審計人員的客觀性()

②審計人員的專業性。

(3)溝通技巧()

④審計人員的廉潔自律。

2、審計工作的範圍

(1)審計領域和主題的選擇()

(2)審計目的和範圍()

(3)審計內容和方法()

3.審計過程和報告

(1)審計的持續時間()

②審計報告的及時性()

③審計結果的準確性。

④審計報告的清晰性()

(5)審計建議的可行性()

二。審計結果

1,促進增收節支(含減少投資))

2.推進規範管理,改進工作。

3.審計決定和意見的執行情況()

4.采納審計建議()

第十條創新標準

1.審計管理創新。

主要包括內部審計發展規劃與規劃、內部審計組織架構、內部審計人員配備、內部審計組織溝通與激勵、審計質量管理等方面的創新。

審計技術和方法的創新。

采用新的審計技術和方法開展審計工作,如采用更先進的信息技術。

3.審計評價的創新。

審計工作評估在制度、內容、組織形式和方法上有所創新,促進了審計質量和水平以及人員素質的明顯提高。

4.審計最佳實踐。

開展的審計案例在壹定範圍內被公認為最佳實踐。

5.其他審計創新。

第三章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估報告

第十壹條報告格式

1,標題。關於(審核機構名稱)內部審核質量自評報告從20**到20**。

2.文件編號。

3、主送。主送單位是內部審計機構所在機構的最高權力機構。

4.文字。

5.自我評估材料。

6.簽名。* * *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工作的最高負責人,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時間。

7.抄送。抄送單位是組織的相關部門和相關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價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前言。主要概述了審計質量自我評估的目的、依據和原則,自我評估的範圍、內容、方法和起止時間,以及自我評估工作的重要延伸。

2.該組織的概況。

3、審計質量自評結果。

4.改進審計質量自評結果的建議。包括管理層的改進建議、內部審計機構的改進建議、制度規定的修訂建議。

5.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估的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