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銀行存款100000。
貸款:遞延收入10000。
2006年新《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6-政府補助》第二章“確認和計量”中,
第七條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相關資產的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八條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相關費用確認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二)用於補償企業已經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經確認需要返還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存在相關遞延收入的,應當沖減相關遞延收入的賬面余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2)沒有相關遞延收入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