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總會計師的規定:總會計師的設置範圍。國有大、中型企業(包括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其他單位亦可根據需要設置。總會計師的地位。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是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財務會計管理和經濟核算,參與單位的重大經營決策活動,是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的參謀和助手。總會計師依法行使職權。根據規定,凡是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應當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行政副職(如副總會計師)。
擔任總會計師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積極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總會計師,不僅是財務會計方面的專家,更是單位的行政領導人,具備壹定的政治素質是必須的;
2.堅持原則、廉潔奉公.總會計師是單位經濟技術幹部,是專業人才,主要領導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經濟工作,掌管著單位的經濟命脈和財經大權,並負有嚴格維護國家財經紀律的責任.因此,總會計師必須做到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