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銷售標準
壹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應當在50萬元以上;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八十萬元以上的。上述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第二,會計準則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為壹般納稅人。這裏所說的健全會計,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也就是說,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認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核算健全,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