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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我國會計法發展歷程

西周時期

有了會計立法的雛型:周朝中央 *** 設立了會計主管官員———“司會”壹職,它是會計的最高長官,主要職責是利用賬冊、數字、公文、戶籍、地圖等文件中的副本,考核各級官吏的工作,並檢查、聽取他們的會計報告。

戰國時期

由魏文侯李俚所編纂的《法經》,史稱為我國最早的成文法典,其中就有許多與會計有關的條款,最重要的是它在中國歷史上首次就會計賬簿及安全受法律保護的問題做出了明文規定。

此外,在《賬法》、《雜法》等條文中,還對會計憑證、會計印鑒、倉儲保管及度量衡等技術方面也規定有具體條款。

秦代

法律中涉及到會計方面的規定就更加具體。

如在《效律》中就嚴格規定了會計人員必須廉潔奉公,賬實相符,記載準確,計算無誤等要求。

同時還對會計交接、財物損耗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漢朝

對於會計賬簿的設置與分類,會計簿籍的登記方法,會計計量單位與盈利的計算,會計憑證、會計報告、財物的保管與盤點等方面作了規定,初步形成了壹套較完備的制度。

如在《上計律》中就具體規定了“上計簿”的撥出程序與時間,嚴令對上報不及時或者不實者治罪。

唐宋時代

史稱中國封建經濟發展的鼎盛時期,在會計方法的發展上產生了奠定當今賬戶結算余額原理的“四柱清冊結算法”,在會計機構的設立上又設立了專司審計的機構———比部。

在會計立法方面亦更趨完善,不僅規定對違反會計制度的人給予較嚴厲的處罰,而且限定凡屬經濟報告上隱漏重復,收支不實者均從嚴治罪,甚至在有關條文中還規定了會計報告的格式及書法譽寫要求。

元、明、清時期

在當時的壹些重要法典中,對會計制度均有相應的規定,並較之前朝更加具體與完善。

辛亥革命後

由於對外政治與經濟交往範圍的擴大,西方成功的會計理論與實務大量傳入中國,推動了會計工作法制化的進程。

1915年3月,北洋軍閥 *** 參議院通過了我國歷史上的第壹部比較完善的《會計法》,***九章三十六條,史稱為“民三會計法”。

後來,又陸續頒布了壹些專業會計法規,但後因袁世凱倒臺,北洋軍 *** 內部分裂,全國發生軍閥混戰事件,致使其未起到應有的作用。

1935年, *** *** 也頒布了壹部含十章壹百二十七款的《會計法》,其內容詳盡,分項說明具體,加上後來於1945年頒布的《會計師法》,對於當時規範會計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新中國成立

財政部於1949年12月設置了管理全國會計工作的專門機構,會計立法工作逐步展開。

在50年代到60年代早期,主要以財政部的名義頒發了壹系列行業性的會計制度,形成了壹套較為完善的會計操作法規體系。

八十年代

發展經濟、改革開放的政策加快了會計法制建設的步伐。

1985年元月21日經第六屆人大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同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會計法》的頒布,標誌著中華人民***和國第壹部關於會計工作基本法律性文件的誕生。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給會計工作提出了壹系列新課題,有必要對構成會計法制體系基礎的《會計法》進行調整。

九十年代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人大五次會議做出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改後的《會計法》,實施範圍擴大,會計工作地位與作用突出,更適應我國會計自身改革及在具體事務處理上與國際通行慣例相接軌的需要;還在企業股份制改造,轉換企業經營機制,轉變 *** 職能,強化經濟的宏觀調控等方面充分發揮會計的作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證。

1999年10月31日,九屆人大十二次會議再次修訂了《會計法》,其具體條款的規定更加適合經濟發展對會計改革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