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八條規定,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免考部分科目。
第九條通過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並從事審計業務兩年以上的人員,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除本法第十條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準予註冊。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理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方面犯有嚴重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處分,自處罰或者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逾兩年的;
(四)受到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五)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註冊會計師承辦下列審計業務:
(壹)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項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註冊會計師依法執行審計業務出具的報告具有證明效力。
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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