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處罰規定
第五條。將罰款的收繳和執行與補貼、津貼掛鉤,利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發放補貼、津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以發放補貼的形式將國有資產變相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七條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核算規定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