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和董事會對企業終止和清算形成決議,董事會委派清算委員會成員成立清算委員會。
2.清算委員會應持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和清算申請報告,向原批準設立企業的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3.清算委員會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截至清算開始日的會計報表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4.清算委員會成立之日起60日內,至少在省級報紙上刊登三次清算公告。
5.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處置企業資產,處理企業債權債務,按照清算會計的要求進行清算會計。
6.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應按期申報國、地稅。
7.清算日,清算委員會應當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債務清償表、財產分配表和清算事項說明,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日的會計報表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8.辦理稅務註銷手續。
9.註銷銀行存款賬戶。
10,上交企業營業執照和公章,辦理工商註銷手續。
11.註銷批準證書應交回原批準企業設立的政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