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期確認的各項資產減值損失金額。
(2)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累計金額。
(3)提供分部報告信息的,應披露各報告分部當期確認的減值損失金額。
第二十七條發生重大資產減值損失的,應在附註中披露每項重大資產減值損失的原因和當期確認的重大資產減值損失金額。
(1)減值損失重大的資產為單項資產的,應披露單項資產的性質。提供分支機構報告信息的,還應披露資產所屬的主報告分支機構。
(二)重大減值損失資產為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下同)的,應披露:
1.資產組的基本信息。
2.本期計入資產組的資產減值損失金額。
3.資產組構成與上期相比發生變化的,應披露變化的原因以及資產組的上期和本期構成。
第二十八條對於重大資產減值,應在附註中披露資產(或資產組,下同)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法。
(1)可收回金額以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確定的,還應披露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的估計依據。
(二)如果可收回金額是根據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定的,還應披露估計其現值時所使用的折現率,以及前期可收回金額也是根據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定時所使用的折現率。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信息應按資產類別進行披露。資產類別的確定,應當以資產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性質或功能是否相同或相似為依據。
第三十條分配給資產組(或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下同)的商譽賬面價值占商譽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較大的,應在附註中披露以下信息:
(1)分配給該資產組的商譽的賬面價值。
(2)資產組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法。
1.按照資產組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確定可收回金額的,還應披露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的確定方法。資產組的公允價值扣除處置費用後的凈額不是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應當披露:
(1)企業管理層在確定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時所采用的關鍵假設及其依據。
(2)企業管理層在確定與各關鍵假設相關的價值時,是否與企業的歷史經驗或外部信息來源相壹致;如有不壹致,應說明原因。
2.根據資產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定可收回金額的,應當披露:
(1)管理層預測未來現金流量的關鍵假設及其依據。
(2)企業管理層在確定與各關鍵假設相關的價值時,是否與企業的歷史經驗或外部信息來源相壹致;如有不壹致,應說明原因。
(3)估算現值時使用的貼現率。
第三十壹條商譽的賬面價值全部或者部分分配給多個資產組,且分配給各個資產組的商譽賬面價值在商譽賬面價值總額中不重大的,企業應當在附註中說明這種情況以及分配給上述資產組的商譽總額。
如果商譽的賬面價值按照相同的關鍵假設分配至上述資產組,且分配的商譽總額占商譽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重大,企業應當在附註中說明這壹情況,並披露以下信息:
(1)分配到上述資產組的商譽的賬面價值總額。
(2)采用的關鍵假設及其依據。
(3)在確定與關鍵假設相關的數值時,企業的管理層是否與企業的歷史經驗或外部信息來源相壹致;如有不壹致,應說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