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