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促進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建設,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內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壹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條 本規範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
第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制定本部門或本系統的內部會計控制規定。
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結合部門或系統的內部會計控制規定,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責。
第二章 內部會計控制的目標和原則
第六條 內部會計控制應當達到以下基本目標:
(壹)規範單位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止並及時發現、糾正錯誤及舞弊行為,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
(三)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第七條 內部會計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壹)內部會計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以及單位的實際情況。
(二)內部會計控制應當約束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所有人員,任何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內部會計控制的權力。
(三)內部會計控制應當涵蓋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及相關崗位,並應針對業務處理過程中的關鍵控制點,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四)內部會計控制應當保證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機構、崗位的合理設置及其職責權限的合理劃分,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五)內部會計控制應當遵循成本效益原則,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內部會計控制應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業務職能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
第三章 內部會計控制的內容
第八條 內部會計控制的內容主要包括: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對外投資、工程項目、采購與付款、籌資、銷售與收款、成本費用、擔保等經濟業務的會計控制。
第九條 單位應當對貨幣資金收支和保管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應當分離,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相互制約,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
第十條 單位應當建立實物資產管理的'崗位責任制度,對實物資產的驗收入庫、領用、發出、盤點、保管及處置等關鍵環節進行控制,防止各種實物資產被盜、毀損和流失。
第十壹條 單位應當建立規範的對外投資決策機制和程序,通過實行重大投資決策集體審議聯簽等責任制度,加強投資項目立項、評估、決策、實施、投資處置等環節的會計控制,嚴格控制投資風險。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建立規範的工程項目決策程序,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職責權限,建立工程項目投資決策的責任制度,加強工程項目的預算、招投標、質量管理等環節的會計控制,防範決策失誤及工程發包、承包、施工、驗收等過程中的舞弊行為。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采購與付款業務的機構和崗位,建立和完善采購與付款的會計控制程序,加強請購、審批、合同訂立、采購、驗收、付款等環節的會計控制,堵塞采購環節的漏洞,減少采購風險。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籌資活動的會計控制,合理確定籌資規模和籌資結構、選擇籌資方式,降低資金成本,防範和控制財務風險,確保籌措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在制定商品或勞務等的定價原則、信用標準和條件、收款方式等銷售政策時,充分發揮會計機構和人員的作用,加強合同訂立、商品發出和賬款回收的會計控制,避免或減少壞賬損失。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建立成本費用控制系統,做好成本費用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制定成本費用標準,分解成本費用指標,控制成本費用差異,考核成本費用指標的完成情況,落實獎罰措施,降低成本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擔保業務的會計控制,嚴格控制擔保行為,建立擔保決策程序和責任制度,明確擔保原則、擔保標準和條件、擔保責任等相關內容,加強對擔保合同訂立的管理,及時了解和掌握被擔保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防範潛在風險,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
第四章 內部會計控制的方法
第十八條 內部會計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授權批準控制、會計系統控制、預算控制、財產保全控制、風險控制、內部報告控制、電子信息技術控制等。
第十九條 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要求單位按照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設置會計及相關工作崗位,明確職責權限,形成相互制衡機制。
不相容職務主要包括:授權批準、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稽核檢查等職務。
第二十條 授權批準控制要求單位明確規定涉及會計及相關工作的授權批準的範圍、權限、程序、責任等內容,單位內部的各級管理層必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經辦人員也必須在授權範圍內辦理業務。
第二十壹條 會計系統控制要求單位依據《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適合本單位的會計制度,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保管和會計工作交接辦法,實行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職能。
第二十二條 預算控制要求單位加強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考核等環節的管理,明確預算項目,建立預算標準,規範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及時分析和控制預算差異,采取改進措施,確保預算的執行。
預算內資金實行責任人限額審批,限額以上資金實行集體審批。嚴格控制無預算的資金支出。
第二十三條 財產保全控制要求單位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對財產的直接接觸,采取定期盤點、財產記錄、賬實核對、財產保險等措施,確保各種財產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條 風險控制要求單位樹立風險意識,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通過風險預警、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分析、風險報告等措施,對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進行全面防範和控制。
第二十五條 內部報告控制要求單位建立和完善內部報告制度,全面反映經濟活動情況,及時提供業務活動中的重要信息,增強內部管理的時效性和針對性。
第二十六條 電子信息技術控制要求運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內部會計控制系統,減少和消除人為操縱因素,確保內部會計控制的有效實施;同時要加強對財務會計電子信息系統開發與維護、數據輸入與輸出、文件儲存與保管、網絡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五章 內部會計控制的檢查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重視內部會計控制的監督檢查工作,由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具體負責內部會計控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內部會計控制的貫徹實施。內部會計控制檢查的主要職責是:
(壹)對內部會計控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
(二)寫出檢查報告,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內部機構和崗位在內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三)對執行內部會計控制成效顯著的內部機構和人員提出表彰建議,對違反內部會計控制的內部機構和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單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或相關專業人員對本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進行評價,接受委托的中介機構或相關專業人員應當對委托單位內部會計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會計法》和本規範,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範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內部會計控制規範》的總體思路財政部此次制定並發布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是以《會計法》為依據、以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為中心、以會計及相關工作中最薄弱的環節為重點,研究制定操作性強,便於監督檢查,既借鑒國際慣例,又符合我國實際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體系。總體思路是:
1.《內部會計控制規範》作為新《會計法》的重要配套規章,屬於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範疇,由財政部制定並發布。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制定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結合部門或系統有關內部會計控制的規定,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
2.《內部會計控制規範》采取分批分步制定實施的方式。針對當前會計及相關工作中最為薄弱的環節,先制定最迫切需要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如貨幣資金、工程項目、采購與付款、銷售與收款等環節的控制,成熟壹個發布壹個。在此基礎上,經過幾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滿足不同單位經營管理需求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體系。
《內部會計控制規範》的形成過程財政部此次制定並發布的兩個規範,在壹年半的時間內,經過了調查研究、起草初稿、征求意見、定稿發布等四個階段。
1.調查研究階段。2年年初,財政部會計司組成了內部控制研究小組,就內部控制規範的指導思想、總體思路等問題進行研究。4月份,財政部會計司以財會函字[2]18號印發了《關於研究制定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總體思路(討論稿)》和《關於加強貨幣資金會計控制的暫行規定(討論稿)》,並向社會征求意見。11月份,財政部會計司在南京召開了企業內部控制高級研討會,就我國的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問題進行了研討。會議期間,國家電力公司、江蘇省電力公司、黑龍江斯達造紙有限公司、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東北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財政局財務會計管理中心、中大華正會計師事務所、京都會計師事務所,以及上海財經大學、東北財經大學和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的領導和專家,介紹了經驗和國內外內部控制建設的進展情況。
21年1月,財政部會計司和中國會計學會考察團赴英國和法國相關機構,考察了壹些單位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問題。2月份,財政部會計司內部控制研究小組對邯鄲鋼鐵廠、黑龍江斯達造紙公司、新興鑄管、廣東大亞灣核電站、深圳華為公司、廣東省佛山市財政局等單位的內部控制問題進行了實地調研,為起草和完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奠定了較為紮實的基礎。
2.起草初稿階段。21年,財政部會計司將研究制定並發布實施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列入當年工作重點。2月份,內部會計控制研究小組以2年4月印發的《關於研究制定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總體思路(討論稿)》和《關於加強貨幣資金會計控制的暫行規定(討論稿)》為藍本,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參考國內外大量有關內部會計控制的規定和做法,重新起草了《內部會計控制基本規範(征求意見稿)》和《加強貨幣資金會計控制的若幹規定(征求意見稿)》,以財會便[21]4號文件印發,再次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
3.征求意見階段。兩個征求意見稿發出後,財政部會計司***收到了來自全國各地的近2份書面材料,對兩個征求意見稿發表修改意見。反饋意見的來源既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又有高等院校的教授、講師、研究生、社會中介機構的執業人員,還有普通讀者。這些意見和建議對進壹步修改兩個規範起到了重要的參考作用。
4.定稿發布階段。21年6月,財政部會計司根據社會各界的反饋意見,對兩個征求意見進行了修改,並定位為以內部會計控制為主體,同時兼顧與會計相關的控制,最終形成了《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基本規範(試行)》(以不簡稱?基本規範?)和《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貨幣資金(試行)》(以下簡稱?貨幣資金規範?)。21年6月22日,財政部以財會[21]41號文件正式發布,從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