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壞賬準備
貸款:債務重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對債務重組中債權人債務重組損失的稅務處理作出規定。最近頒布的國家稅務總局13號《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也談到了債務重組中形成的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
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應收賬款和預收賬款產生的壞賬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3。合格債務重組形成的壞賬。
那麽,在債務重組中,在債權人已計提壞賬準備的情況下,是只確認債務重組損失還是同時確認債務重組損失和壞賬,是以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應納稅成本還是賬面余額作為應納稅成本。
擴展數據:
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所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其中,相關重組債務在滿足終止確認金融負債條件時終止確認。所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所轉讓資產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債務人在轉讓非現金資產過程中發生的部分稅費,如資產評估費、運雜費等,直接計入轉讓資產損益。
對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債權人未單獨向債務人支付增值稅的,債務重組收益為所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非現金資產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債權人單獨向債務人支付增值稅的,債務重組收益為所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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