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凡設立和使用“小金庫”的,原則上都要移送有關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組織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計檢查組檢查發現會計人員參與設立和使用“小金庫”,情節嚴重需要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移送財政部門處理。
法律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