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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到參與打黑的會判幾年,抓到參與打黑的會判幾年?

黑社會如果被抓會判多少年?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處罰類型和處罰期限,需要根據具體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結果以及主管人員的過錯等綜合判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稱霸壹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兩款罪並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參加黑社會的,要判幾年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1款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如果妳的情人在組織中不積極,可以認為是“其他參與者”,在第二個範圍內判刑。

另外,第三款規定,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也就是說,如果妳的愛人在參加組織期間參與了有組織的犯罪活動,會根據參與情況有相應的處罰。哪怕只是妳說的幫他們開車,他在某個特定的犯罪中與他人有事先的共謀,有時會分享犯罪所得,這也會被認定為某個特定犯罪的* * *行為。黑社會性質的刑事案件多久不批捕?只要公訴機關指控妳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證據確實、充分,就可以提起公訴,要求追究妳的刑事責任。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按照該組織內所犯的全部罪行,實行數罪並罰。單純組織、領導具有黑人性質的組織,可以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肯定還會有其他經濟犯罪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如果是典型的地方黑惡勢力,將依法嚴懲。如果有殺人案,就判死刑!

這種涉及團夥的犯罪,壹般能判幾年。如果真的定性為涉黑案件,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1款處罰: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也可以處以罰款。第四款規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犯其他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延伸資料:《刑法》中與黑社會有關的罪名主要是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入境發展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2000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關司法解釋,界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

但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否必須具備司法解釋中提到的四個解釋的第三個特征,即“以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強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俗稱“保護傘”),意見不壹。

同時,對於《解釋》規定的四個特征壹般情況下是否應同時具備,特殊情況下是否必須同時具備,也存在分歧。

為了統壹法院的認識,2002年4月28日的立法解釋修改了早先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比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的司法解釋和立法解釋,不難看出二者的區別在於“保護傘”是否是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備要件。

在立法解釋中,並未將“保護傘”列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區別於其他犯罪組織的特征,只是在其特征中提及“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掩護、縱容”。

妳被判黑幾年?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犯其他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組織應具備以下特征:

(壹)形成相對穩定、人數眾多、組織者和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犯罪組織;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有壹定的經濟實力支撐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多次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淩弱小,傷害群眾的;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壹方,在壹定地區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的。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座談會紀要(高法發〔2009〕382號)

1,關於組織特征

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僅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和基本固定的骨幹成員,而且有相對穩定的組織結構和相對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

目前,壹些黑社會組織為了增強隱蔽性,往往采取各種手段制造“人員流動頻繁,組織結構松散”的假象。因此,在辦理案件時,要特別註意審查在組織運作和活動中起突出作用的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與者等關鍵成員是否基本固定、聯系緊密,不應受其組織形式表象的影響。

確定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與者和其他參與者。組織者、領導者,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起者、創始人,或者在組織中實際處於領導地位,對整個組織及其運作、活動起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通過壹定形式產生的有明確職務、頭銜的組織者、領導者,以及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被認定的事實上的組織者、領導者;

積極參加者是指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管理,多次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積極參加影響突出的較為嚴重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以及在該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其他犯罪分子,如專門負責黑社會性質組織財務、人事管理的犯罪分子;

其他參加者是指除上述組織成員以外的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管理的犯罪分子。根據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或者被誘騙、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9人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數年。《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壹款: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稱霸壹方,為非作歹,欺壓人民,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社會活動秩序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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