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列表如下:
1、計收水電費時,借:其他應收賬-某某食堂, 貸:銀行存款(現金)/預提費用 ;
2、計提折舊安原計提折舊的方式和金額進入損益累費用科目,借:折舊費,貸:累計折舊;
3、收取水電費時,借:銀行存款(現金),貸:其他應收款-某某食堂;
4、收取折舊費時,借:銀行存款(現金),借:折舊費 (金額用負數表示);
5、如果上述兩項費用同時收取,把3、4、兩項分錄合並出就完成了。
對外承包,承包人需要什麽資質?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核算;
3、出包方與承包方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潤為基礎。根據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判斷企業收取的承包費是否應繳納營業稅,關鍵要看是否符合財稅[2003]16號文的三個條件,而不是看承包者是否領取營業執照。
按照上述方案,盡管承包方不領取營業執照,如果承包方的經營收支末納入出包方會計核算,出包方不但不能兔交收取承包費的營業稅,並且對承包方包括稅收在內的債務還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可見風險是很大的,因而上述籌劃方案其實是不可取的。
其次需要考慮的是食堂承包後納稅義務人的確定問題。需要明確的是,職工食堂無論是否承包,都涉及到營業稅和所得稅,差別只在於納稅義務人可能會不同。
承包前,主要視食堂是否為獨立核算單位,而分別以企業或食堂自身為納稅義務人。
承包後,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如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出包人上繳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人應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
也就是說,如果承包人末辦理營業執照,且其經營收支納入企業或食堂的會計核算,則納稅義務人的確定與食堂承包前相同,其對內、外提供的服務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也與承包前的確認原則壹樣;如果承包人辦理了營業執照,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財務上獨立核算,則以承包人為納稅義務人,其對內、外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壹並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