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註明記賬符號。“登記完畢後,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已經登賬的符號,表示已經記賬。”在記賬憑證上設有專門的欄目供註明記賬的符號,以免發生重記或漏記。
(3)文字和數字必須整潔清晰,準確無誤。在登記書寫時,不要濫造簡化字,不得使用同音異義字,不得寫怪字體;摘要文字緊靠左線;數字要寫在金額欄內,不得越格錯位、參差不齊;文字、數字字體大小適中,緊靠下線書寫,上面要留有適當空距,壹般應占格寬的1/2,以備按規定的方法改錯。記錄金額時,如為沒有角分的整數,應分別在角分欄內寫上“0”,不得省略不寫,或以“壹”號代替。阿拉伯數字壹般可自左向右適當傾斜,以使賬簿記錄整齊、清晰。為防止字跡模糊,墨跡未幹時不要翻動賬頁;夏天記賬時,可在手臂下墊壹塊軟質布或紙板等書寫,以防汗浸。
(4)正常記賬使用藍黑墨水。“登記賬簿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銀行的復寫賬簿除外)或者鉛筆書寫。”在會計的記賬書寫中,數字的顏色是重要的語素之壹,它同數字和文字壹起傳達出會計信息。如同數字和文字錯誤會表達錯誤的信息,書寫墨水的顏色用錯了,其導致的概念混亂也不亞於數字和文字錯誤。
(5)特殊記賬使用紅墨水。
(6)順序連續登記。“各種賬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果發生跳行、隔頁,更不得隨便更換賬頁和撤出賬頁,作廢的賬頁也要留在賬簿中,如果發生跳行、隔頁,應當將空行、空頁劃線註銷,或者註明‘此行空白’、‘此頁空白’字樣,並由記賬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這對堵塞在賬簿登記中可能出現的漏洞,是十分必要的防範措施。
(7)結出余額。“凡需要結出余額的賬戶,結出余額後,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明‘借’或者‘貸’等字樣。沒有余額的賬戶,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平’字,並在余額欄內用‘0’表示。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逐日結出余額。”壹般說來,對於沒有余額的賬戶,在余額欄內標註的‘0’應當放在“元”位。
(8)過次承前。“每壹賬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及余額,寫在本頁最後壹行和下頁第壹行有關欄內,井在摘要欄內註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也可以將本頁合計數及金額只寫在下頁第壹行有關欄內,並在摘要欄內註明‘承前頁’字樣。”也就是說,“過次頁”和“承前頁”的方法有兩種:壹是在本頁最後壹行內結出發生額合計數及余額,然後過次頁並在次頁第壹行承前頁;二是只在次頁第壹行承前頁寫出發生額合計數及余額,不在上頁最後壹行結出發生額合計數及余額後過次頁。
(9)登記發生錯誤時,必須按規定方法更正,嚴禁刮、擦、挖、補,或使用化學藥物清除字跡。發現差錯必須根據差錯的具體情況采用劃線更下、紅字更正、補充登記等方法更正。
(10)定期打印。
法律依據: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事業行政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應當符合國家統壹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
設置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七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二)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
(三)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四)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五)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第八條 沒有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