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九條
進口關稅設置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優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和其他稅率。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對進口商品征收臨時稅率。
出口關稅規定了出口稅率。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對出口貨物實行暫定稅率。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申報並辦理納稅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壹)保稅貨物經批準後不得出境;
(二)減免稅貨物經批準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暫時允許進境的貨物經批準後不運出境,暫時允許出境的貨物經批準後不運進境的;
(四)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