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規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或者壹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組成人員由當事人雙方在仲裁機構聘任的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因此,選擇仲裁員是法律賦予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直接關系到仲裁案件能否公正、及時地進行,當事人對此不可掉以輕心。
仲裁員的工作內容:
1、接受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交辦的爭議案件,參加仲裁庭;
2、進行調查取證,有權向當事人及有關單位進行調閱文件、檔案、詢問證人、現場勘查、技術鑒定等與事實有關的調查;
3、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提出處理方案;
4、對正義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工作,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
5、審查申訴人的撤訴請求;
6、參加仲裁庭合議,對案件提出裁決意見。
7、案件處理終結時,填報《結案審批表》;
8、及時做好調解、仲裁的文書工作及案卷的整理歸檔工作;
擴展資料:
成為仲裁員的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應具備壹定的學歷、資歷和專業能力。
3、仲裁員必須具有獨立性和公正性。
4、必須由具有完全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擔任;
5、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廉潔自律;
6、具有壹定的法律知識,熟悉人事政策法規,有獨立辦案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三)曾任審判員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1]?
從該條可以看出我國仲裁法對仲裁員資格條件要求過高,而且該條關於仲裁員的專業資格的規定也過於強調法律專業,對其它專業有所忽略。
仲裁是可以用在每壹個行業的壹種方便快捷的糾紛解決機制,畢竟讓專家或行內人士來做仲裁員才是仲裁的壹個主要優點,法律不應該把仲裁員的資格只限定在壹個範圍內。
9、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10、對案件涉及的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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