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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代理記賬】註冊會計師考試《擔保法》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會計師考試,註冊會計師考試需要掌握的知識點很多。今天曼德企業服務就來講解其中壹個知識點,即擔保方式。擔保方式有兩種,壹種是壹般擔保,壹種是連帶擔保。什麽是壹般保修?什麽是共同擔保?請往下看。

壹般保修的含義

壹般保證人享有訴前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尚未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無法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具體情況

案例壹:民間借貸糾紛中,保證人為借款人(債務人)提供壹般擔保,出借人(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被告;貸款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案例二:壹般保證的債權人對債務人和保證人共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 * *與被告共同參加訴訟。但判決中應明確,債務人財產經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情形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保證人不能行使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發生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如債務人下落不明、已移居國外、無財產可供執行等;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提前放棄抗辯權。

連帶保證的含義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具體情況

案例壹:民間借貸糾紛中,保證人為借款人(債務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貸款人(債權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貸款人只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案例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以債務人或保證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以* * *為被告提起訴訟。

明確了壹般擔保和連帶擔保的含義和具體情況。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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