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的傳遞範圍是在本單位內部有關部門和人員之間。
壹、會計憑證介紹:
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者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是登記賬簿的依據。每個企業都必須按壹定的程序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進行賬簿登記,如實反映企業的經濟業務。《會計法》對會計憑證的種類、取得、審核、更正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二、分類:
按編制程序和用途分類,會計憑證按其編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前者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最初發生之時即行填制的原始書面證明,如銷貨發票、款項收據等。
後者又稱記賬憑單,是以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為依據,按照經濟業務的事項的內容加以歸類,並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後所填制的會計憑證。它是登入賬簿的直接依據,常用的記賬憑證有收款憑證、付款憑證、轉賬憑證等。
專用記賬憑證的分類:
1、收款憑證。
收款憑證是用來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收款業務的憑證,它是根據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款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的。
2、付款憑證。
付款憑證是用來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付款業務的憑證,它是根據現金和銀行存款付款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的。
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是用來記錄貨幣收付業務的憑證既是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明細分類賬及總分類賬等賬簿的依據,也是出納人員收、付款項的依據。
出納人員不能依據現金、銀行存款收付業務的原始憑證收付款項,必須根據會計主管人員或指定人員審核批準的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收付款項,以加強對貨幣資金的管理,有效地監督貨幣資金的使用。
3、轉賬憑證。
轉賬憑證是用來記錄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收付款業務無關的轉賬業務(即在經濟業務發生時不需要收付現金和銀行存款的各項業務)的憑證,它是根據有關轉賬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的。轉賬憑證是登記總分類賬及有關明細分類賬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