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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企業會計報表問題

首先,“建造合同”準則,是國家為了推行建設項目管理規範化、行為化壹項政策。各個大型施工企業都必須依照該準則辦事,也是為了加強施工企業的管理,使施工企業能夠走出國門進行施工。。其次,建造(施工)合同的收入和確認,必須先判斷建造合同的結果是否可靠地估計。若果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當期的合同收入。如果建造合同不能可靠地估計,那麽,就不能根據完工百分比發確認合同的收入。因此,建築企業根據合同的結果能否可靠地估計,將合同收入的確認與計量分為以下類型:

第壹,合同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時,施工合同的收入確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其合同的完工進度的確認有3種方法。這裏就不說了。);當期完成建造合同的收入的確認分2種情況,壹種是當期完成合同收入的確認;另壹種是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收入確認。當期合同收入確認=實際合同收入-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經確認收入;資產負債表日合同收入的確認為,當期確認收入=合同總收入*累計完工進度-以前款及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由此,就有壹下情況產生,當年開工當年未完工的合同,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的合同收入為零;以前年度開工本年度未完成的建造合同,企業可直接用上述方法,確認當期合同收入;以前年度開工本年度完成的合同,當期計量確認的合同收入,等於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的的合同收入後的余額。當年開工當年完工的合同,當期計量和確認的合同收入,等於該項合同的總收入;

第二,合同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是建造合同的收入;此時,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收回的實際成本來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合同成本不能夠收回的,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費用,不確認收入;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復存在的,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合同收入的確認規定確認與合同有關的收入。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

結合以上,認真看看妳們的合同收入在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