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總會計師單位的,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法律依據:《會計法》第二十壹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單位的,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