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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工作中哪些環節需要同時簽名和蓋章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簽名並蓋章的人,應當有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

設置總會計師單位的,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法律依據:《會計法》第二十壹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單位的,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