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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發票,財務負責人要承擔什麽責任?

財務人員參與或者知情的,應當承擔作虛假陳述的責任,根據所起的作用和情節輕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財務人員沒有參與,不知道,壹般沒有刑事責任。

下列行為之壹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為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自己開具,為他人開具,或者介紹他人開具而不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的;

(二)在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時,為他人、為自己、為他人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3)進行實際經營活動,卻要求他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發票。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根據上述規定,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認定中,應當具備以下特征:介紹、參與、收入。如果企業主虛開專用發票,財務人員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明知或者應知發票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抵扣稅務發票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

虛開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虛開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虛報冒領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中間人想沒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同時視情節輕重,是否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