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電子設備、網絡、軟件開發和維護管理;
(二)培訓教育;
(三)專業技術鑒定、檢驗、檢測;
(四)統計、論證、咨詢、課題調查研究;
(五)規劃編制、法規規章等文件的起草;
(六)代履行等行政執行的輔助性工作;
(七)政府法律顧問事務;
(八)居家養老等社會公***服務;
(九)公務活動的組織、服務;
(十)後勤服務;
(十壹)其他依法可以外包的事項。第九條 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收費、行政確認、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強制執行等政務行為,不得實行服務外包。
對服務外包事項涉及政務行為的界定不夠明確的,行政機關應按事項內容報同級編制、政府法制、財政、監察等相應管理部門進行合法性和可行性審查,在確定後按本辦法執行。第三章 服務外包程序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社會調查,通過各種方式聽取基層群眾意見,了解群眾需求,實現服務外包的民主、科學決策。第十壹條 行政機關服務外包,應當事先制定有關方案。
服務外包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服務外包事項和依據;
(二)對承包商的資質、條件等要求;
(三)經費及其來源;
(四)工作業務業績及服務質量要求、評價程序和方法;
(五)監督方式;
(六)爭議解決辦法;
(七)其他有關內容。第十二條 服務外包信息應當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以及寧波市政府采購網上發布。服務外包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服務外包信息應當同時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第十三條 服務外包采用以下方式:
(壹)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壹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方式。第十四條 公開招標應作為服務外包的主要方式。
對應當公開招標的事項,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可依法自行組織服務外包,也可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代理。第十六條 承包商申請參加服務外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服務外包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外包項目,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牽頭論證並報同級政府批準,行政機關可以規定承包商的特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