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在確定是否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投資方能夠控制被投資方的,被投資方為其子公司。投資方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規定的投資主體,但子公司不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除外。
重大影響是指投資方有權參與被投資單位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決策,但不能控制或與其他方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在確定是否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投資者及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當前可轉換公司債券、當前可執行權證等潛在投票權因素。如果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方施加重大影響,被投資方應為其合營企業。
在確定被投資單位是否為合營企業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