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會計要素定義:
壹、“收入”會計要素定義: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二、《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會計要素及其確認與計量原則”規定了收入的定義如上所述。根據收入的定義,收入具有以下特征:
1、收入是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日常活動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例如工業企業銷售產品、銷售材料;商業企業銷售商品;安裝公司提供安裝服務等均屬於企業的日常活動。明確界定日常活動是為了將收入與利得相區分,日常活動是確認收入的重要判斷標準,凡是日常活動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應當確認為收入,反之,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不能確認為收入,而應當計入利得。比如,處置固定資產屬於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凈利益就不應確認為收入,而應當確認為利得。再如,無形資產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屬於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應當確認為收入,但是處置無形資產屬於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凈利益,不應當確認為收入,而應當確認為利得。
2、收入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增加。與收入相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應當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增加,不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不符合收入的定義,不應確認為收入。例如,企業向銀行借入款項,盡管也導致了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但該流入並不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增加,而使企業承擔了壹項現時義務,不應將其確認為收入,應當確認壹項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