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考者,可以向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頒發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確定。
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並持有下列材料:
(壹)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2)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3)近期同壹底片壹寸免冠照片兩張。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並通過財經法規和會計職業道德考試的報考人員,還須持有原學歷或學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