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準則的主要變化
2006年財政部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規範了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2009年財政部印發《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9]15號),旨在消除A+H股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準則差異。上述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構築了現行保險合同會計實務的基本原則。
與現行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相比,修訂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新準則”)在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和列報等方面均存在較大變化,具體如下:
保險服務收入的確認
在現行的保險合同會計準則下,保險合同的收入以保險公司當期收到或應收的保險費為基礎確認,相比其他行業按照收入準則中有關“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確認收入的原則有所不同。收入確認期間(交費期)與保險服務期間或賠付支出確認期間(保障期)不匹配。
新保險合同準則的收入確認原則解決了這壹問題。當保險公司收到客戶支付的保險費時,服務尚未開始,保險公司不能立即確認收入,而只能確認為壹項保險合同負債;後續期間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義務、提供保險服務,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內逐期確認保險服務收入。如此也使保險行業收入確認的原則與其他行業的收入確認原則相統壹。
在新準則下,保險服務收入主要包含如下項目:
1、期初預計當期發生的保險服務費用
2、非金融風險調整的變動
3、合同服務邊際的攤銷
4、其他金額(如與當期服務或過去服務相關的保費經驗調整)
5、保險獲取費用的攤銷
從保險服務收入的構成可以看出,新準則下的保險服務收入將與保險業務負債的計量結果和精算模型對於未來現金流量的預期產生關聯,而不再基於收到及應收的保險費。
同時,預計當期發生的保險服務費用中,應排除其中的投資成分,即無論保險事項是否發生均須償還給保單持有人的金額。目前我國保險市場的壽險產品,投資成分較高,即保險公司收到的保險費中很大壹部分由於需要返還給投保人。在新準則下,這部分保險費將不會被計入保險服務收入,這使得保險服務收入相比現行準則下的保費收入大幅下降。根據前期行業領先公司的測算,壽險公司保險服務收入降幅可能在60% -70%,甚至更多;產險公司的產品由於都是短期保障性產品,保險服務收入基本不受剔除投資成分的影響。
新準則對保險公司收入確認原則的調整,合理擠出了保費收入中含有的較大“水分”,將有效抑制保險公司盲目擴大收入規模的短期沖動,有助於保險公司重新聚焦可帶來長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險產品,更加謹慎地研發具有合理利潤率的投資型保險產品,促進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
計量模型的變化
新準則保險合同負債的計量規定了三個方法:壹般規定(“壹般模型”)、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征的保險合同組計量的特殊規定(“浮動收費法”)和計量的簡化處理規定(“保費分配法”)。
新準則下,保險合同負債計量包括兩個組成部分:履約現金流量和合同服務邊際。履約現金流量包含三個部分,未來現金流量的估計、貨幣時間價值及金融風險調整以及非金融風險調整。合同服務邊際,是指企業在未來提供服務而將於未來確認的未賺利潤。
新準則對保險合同負債中的履約現金流量采用當前計量的原則,即在各報告期對履約現金流估計進行重新計量,與現行準則的原則規定相壹致。而合同服務邊際與現行準則的剩余邊際在概念上較為類似,但在具體的確認與計量等會計處理上有所區別。
1、保險合同負債計量的壹般規定(“壹般模型”)
新準則有關保險合同負債計量的壹般規定,與現行準則下的保險合同負債計量要求在整體思路上有壹定的相似性,但也有所改進,例如合同服務邊際計量的變化:現行的行業實務中,初始確認剩余邊際後,剩余邊際的後續計量是壹個攤銷過程。各保險公司剩余邊際攤銷載體的選擇存在壹定差異,例如可能選擇預期保險金額、現金價值、未來紅利支出等作為各類保險的攤銷因子。
新準則下,合同服務邊際的後續計量中,會先吸收履約現金流中與未來服務有關的變化,之後再進行攤銷,即使用滾動計算的方式。具體而言,期初的合同服務邊際余額,加上當期歸入合同組內合同的合同服務邊際影響、合同服務邊際當期計提的利息、與未來服務相關的履約現金流量的變化金額(例如非經濟假設變更引起的履約現金流量的變動)、匯兌差額以及當期攤銷金額,計算得到期末的合同服務邊際余額。其中,合同服務邊際的攤銷載體是責任單元。
與現行準則相比,在新準則下,與未來服務相關的履約現金流量的變動(例如非經濟假設變更而引起的變動)會先調整合同服務邊際,進而通過合同服務邊際的攤銷計入當期及以後期間損益。經驗和假設變更引起的履約現金流的變化對當期損益的影響大幅下降,從而減少利潤的波動。同時,由於新準則規定攤銷載體是責任單元,與現行實務中使用的攤銷因子存在差異,因此每期確認的攤銷金額也會存在差異。
2、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征的保險合同組計量的特殊規定(“浮動收費法”)
浮動收費法是新準則下針對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征的保險合同組計量所作的特殊規定。特殊規定與壹般規定的差異,體現了保險公司經營中所提供的“服務”的差異。新準則認為,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征的保險合同,例如投資連結保險和分紅保險,資產和保單義務是直接關聯的,保險公司主要提供的是投資相關服務。保險公司對保單持有人的義務應理解為基礎項目公允價值扣除浮動收費的差額。
浮動收費法下,基礎項目公允價值中企業享有份額的變動金額應當調整合同服務邊際,而非在當期損益中確認。浮動收費法下金融風險的變化對損益波動的影響將低於壹般模型。這反映出了此類合同基礎項目和保單義務在經濟意義上的關聯性,也體現出準則制定特殊規定降低會計錯配的初衷。
新準則對於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征的保險合同具有嚴格的定義:(1)合同條款規定保單持有人參與分享清晰可辨認的基礎項目;(2)企業預計將基礎項目公允價值變動回報中的相當大部分支付給保單持有人;(3)預計應付保單持有人金額變動中的相當大部分將隨基礎項目公允價值的變動而變動。對於符合條件的保險合同,企業應該按照浮動收費法進行保險合同準備金的計量,而非壹種選擇。
基於國內目前的實務,分紅險、投連險等產品有機會能夠滿足上述定義,從而適用特別規定。特別需要提出的是,對於分紅險而言,公司需要對賬戶的管理、資金劃撥機制、分紅政策等環節進行全面梳理,據以判斷是否滿足直接參與分紅特征的條件。例如,持續超分的分紅業務,其保單義務可能與基礎項目並沒有直接關聯。因此,公司需要進壹步分析論證該類業務是否滿足新準則對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征的要求。
3、簡化處理規定(“保費分配法”)
保費分配法,是壹般規定的簡化處理。針對期限短(通常在壹年以內)、與壹般模型計量結果無重大差異的短期業務,準則允許采用簡化處理,即將收到保費未賺取的部分作為負債,不再區分履約現金流量和合同服務邊際,類似於現行準則下的未賺保費法。簡化處理規定將大大降低主要經營短期業務的保險公司(如財產險保險公司)實施新準則的成本。
計量單元
現行準則允許將單項合同或壹組風險同質的合同作為計量單元。實務中,公司往往根據保險合同的風險特征(如產品特征、賬戶管理方式、保險期限、繳費期限)以及保險生效年度等確定計量單元。
修訂後的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提出了保險合同組合和保險合同組的概念,並明確指出,企業應當以保險合同組作為計量單元。其中,企業應首先將具有相似風險且統壹管理的保險合同歸為同壹合同組合,並基於盈利能力將同壹合同組合至少分為下列合同組:
初始確認時存在虧損的合同組;
初始確認時無顯著可能性在未來發生虧損的合同組;
該組合中剩余合同組成的合同組。
同時,企業不得將簽發時間間隔超過壹年的合同歸入同壹合同組。
壹般而言,單項合同是會計的計量單元,比如金融工具準則和收入準則。保險會計準則規定了高於單項保險合同的計量單元,反映了保險業務的復雜性和風險聚合的特性。不同的保單分組方案將影響履約現金流量變動對合同服務邊際進行調整的部分以及合同服務邊際的釋放,即直接影響保險服務收入和利潤的確認。壹般而言分組越精細,利潤的波動會增加。另外,在滾動計算期末的合同服務邊際余額時,系統需要存儲各個合同組初始確認日的折現率曲線信息;實際賠付支出和投資成分支出等需要在合同組層面進行拆分,因此精細的分組,會增加會計信息數據量。
合同的分拆
現行準則規定,對於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使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且能夠區分並能夠單獨計量的,應將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進行分拆,即“先分拆後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例如,對於萬能險和投資連結保險的計量,目前我國保險業的會計實踐是將萬能險的投資賬戶負債和投資連結保險的獨立賬戶負債分拆出來並分別按照攤余成本法和公允價值進行計量。
新準則對於分拆投資成分、商品或非保險服務成分的判斷標準是“可明確區分”。因此,我國絕大多數含有投資賬戶的保險產品可能均不符合“可明確區分”的定義,在新準則下合同負債計量時將不會分拆。
金融風險的影響
與現行保險會計準則規定不同,作為壹項會計政策選擇,新準則允許企業在保險合同組合層面選擇將保險合同金融變動額(如折現率及其他與金融風險相關假設變動)分解計入當期保險財務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新準則在保險負債端引入其他綜合收益選擇權為保險公司減小損益波動提供了壹種會計解決方案。例如,如果保險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則在保險負債端選擇其他綜合收益的這個會計政策將能夠減小損益波動。
財務報表列示與披露
新準則下利潤表采用了全新的表現形式,會計科目的定義也發生重大變化。公司需分別列示保險服務業績和投資表現,同時,保險服務業績中的保險業務收入和保險業務支出需分別列示其具體構成,更清晰地展現保險公司的利潤構成。
新準則下的資產負債表的變化相對利潤表的變化不大。主要變化體現為在保險合同組合的層面,要求區分保險合同與再保險的負債或資產;與保單相關的往來科目,如應收保費或應付賠付款等會計科目,都體現為保險合同負債或資產,不再單獨列示。
新準則還要求公司披露源於保險合同的金額、判斷及風險等關鍵信息,披露要求較現行準則更為廣泛且更加詳細。例如,準備金變動分析、非金融風險調整的置信水平、合同服務邊際等披露要求會是保險公司所要面臨的挑戰。
再保險
新準則第六章針對分出的再保險合同組的確認和計量進行了規定。其總體計量原則與保險合同相似。但為降低會計錯配,新準則提出了“虧損攤回”的概念,允許將對應保險合同組確認的首日虧損中分出的部分,在初始確認時計入當期損益。此外,分出再保險合同的合同服務邊際的計量,會受到所對應的保險合同計量結果的影響,這就要求企業在計量中建立再保險合同組與對應的保險合同組之間的映射關系,對系統和計量模型均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銜接規定
在向新準則過渡時,除非不切實可行,企業應對保險合同組追溯適用新準則。當不切實可行時,新準則允許企業在修正追溯調整法與公允價值法之間選擇其壹。
在采用修正追溯調整法時,公司使用在無須付出不當成本或努力的情況下可獲得的合理及可支持的信息,從壹系列可使用的簡化處理方法中選擇,從而得出與追溯法最為接近的結果。其中合理及可支持的信息可能包括:過去每保險合同組實際現金流、鎖定折現率或者鎖定折現率的近似、浮動收費法下基礎項目的公允價值以及歷史股東分紅等。可選簡化處理方法包括:應在初始確認時點進行的評估與判定、過渡日合同服務邊際與虧損部分的結果估計,以及保險財務損益的評估。
在采用公允價值法時,過渡時點的保險合同組負債與該負債的公允價值相壹致,因此過渡時點的合同服務邊際等於保險合同組於該時點的公允價值減去履約現金流的金額。
對於在過渡日的保險合同組,采用不同的過渡方法可能導致其於未來期間所確認的利潤出現差異。
此外,對於已經執行了新金融工具準則的保險公司,考慮到與資產端會計處理的協調,新準則還增加了與新金融工具準則的互動銜接規定,允許公司在首次執行新保險合同準則時重新評估金融資產的分類,使得資產端與負債端的處理相協調。
其他變動
除上述變化外,新準則在其他方面處理也做出了較為細致的規定,例如保險合同的識別、初始確認、終止確認、合同的合並、合同修改、合同邊界、保險獲取現金流量的處理、虧損合同的後續計量等。這些規定填補了現行準則規定的不足,將有助於統壹將來的會計實務,提高不同保險公司之間財務報表的可比性。
新準則與2020年5月修訂後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保險合同》在確認和計量的主要原則方面不存在準則差異,進壹步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
二、對於新保險合同準則的關註點
隨著會計準則的變化,普華永道預期相關監管也會有所考慮並不排除進行調整,這當中包括保險業務相關稅務政策,以及保險公司資本監管相關的要求。
為避免與境內外報表差異,新準則規定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普華永道建議保險主體在考慮準則實施時間時,壹方面需要考慮企業自身的情況是否屬於要境外上市機構,另壹方面也要考慮滿足股東或母公司的需要,綜合評估新準則實施的時間。